机构名称: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 责 人:彭嘉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516700
单位电话:0660-5528483
单位网址:http://www.luhe.gov.cn/lhwgly/
办公地址:陆河县北环路1号文体综合馆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的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二)统筹、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重点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性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文化站(室)等基层文化阵地、设施、平台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活动。
(四)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工作的行业指导监管,指导监督从事演艺、体育健身、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的行业组织。
(五)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六)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布局规划,指导体育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体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制定全县体育竞赛计划,负责本县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协调和管理。监督公共体育场馆及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统筹规划、推进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本县体育彩票销售的管理,对县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协调统筹全县旅游资源规划与发展,拟订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领域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及旅游制造业发展。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监督管理旅行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负责受理旅游投诉。协助开展旅游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指导全县旅游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情况,指导旅游信息化建设,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假日旅游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络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
(九)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进区域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交流和合作,组织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扩大文化和旅游部分县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范围,加强对涉及文化、旅游和体育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监管。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出版环节的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口扶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管理、人员劳资、资格晋升、年度考核、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部门年度预算、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系统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拟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二)公共文化和艺术股。指导、协调和推动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统筹推进文化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类行业组织业务工作,统筹全县性文化节庆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负责全县艺术普及工作,指导文化艺术社团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管理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本县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文化合作相关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执法股。负责对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承担县“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组织配合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行工作。负责受理群众关于各类文化市场以及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市场管理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广播电视、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对县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监督管理旅行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协助开展旅游应急救助工作负责规范性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经营项目与活动的审批、审核(备案)工作。承担县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育文化和旅游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
(五)旅游发展股。拟订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旅游新业态的创新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及旅游制造业发展。负责旅游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全县休闲度假旅游和特色旅游产品的创新发展协助和指导乡村旅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承担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体育股。指导、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全县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以及市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协调及统筹安排。指导国民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健身气功等群众体育活动。配合做好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场所的行政执法检查指导县直各行业(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乡村体育振兴发展的实施。协调指导全县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协调拟订省、市级体育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协助制订本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统筹规划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参加市级以上青少年体育赛事。负责各竞赛项目的训练指导全县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及全县裁判员的考核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和推进校园足球发展。负责指导本县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及冬夏令营体育活动的组织。负责在本县举办国际、国内大型比赛和县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比赛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性的体育竞赛工作组织。负责三级运动员等级申报。协助上级体育部门做好体育科研工作,指导反兴奋剂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运动队伍的奖励措施。承担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
(七)广播电视管理股。推进广播电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八)文化遗产股。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工作,承担设立博物馆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资源调查及成果应用工作。承担博物馆和文物的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推广和落实工作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征集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负责文物行政责任追究,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级领导职数8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