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使用。 (二)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月租房提取最高额度可上浮20%。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满3年(缴满36个月含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可在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但不超过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其与配偶至少有一方为我市户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