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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信息来源:陆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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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森林特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智力障碍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村(居)委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力障碍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在林区内用火。

  六、对违反上述禁火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5666601)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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