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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财政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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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财政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陆河县财政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陆河委办字〔20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质保金、财政资金的调剂、预备费、代管资金(不列收支)。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审批、规范管理,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财政资金拨付应按预算计划、预算科目,结合库款情况和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严格拨款手续和程序。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属于工资性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县财政局可以先按上年度同期预算数安排支出。预算草案批准后,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以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为依据,属于工资性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预算数均衡拨款;属项目资金的,县财政部门按预算计划,结合库款、工作进度等情况,按拨款程序办理拨付。

  第二章  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第五条  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审批权限

  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内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

  (二)办理程序

  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县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2.政府公共专项资金(简称大专项)按“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县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3.临时批拨资金按“申请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事项请示——县政府办公室办理资金项目批转——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县政府领导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已核定的各预算部门支出预算金额按内部核拨流程分月或分季拨付。

  (二)年度预算安排中已明确具体用款单位、资金数额、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以及上级部门有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和依据的政策性支出,由各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含明细表)送县财政局按内部流程核拨。

  (三)年度预算安排中只明确支出项目或使用范围、未明确用款单位,或只明确用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使用范围的项目,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四)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动支预备费,由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实际情况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或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管理

  (一)教育收费资金支出管理。由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后拨付。

  (二)其他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管理。除教育收费和按规定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以外的资金,包括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粮食风险金专户资金、财政专户代收代付资金等,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八条  其他临时批拨资金支出管理

  (一)预拨款的申请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批,然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二)临时批拨资金(临时拨款,是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或因实际工作需要,但所需资金未列入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或资金安排不足,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在年初预算安排的预留经费中拨给使用单位的一次性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对用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县政府办公室办理资金项目批转,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支出在10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政府理财小组(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财政局局长组成)研究审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

  第九条  新增债券资金支出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政府统一管理,具体发行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债券限额内,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代发计划,由县财政局报上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债券代发规模下达给县财政局。

  新增债券预算管理。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债券资金文件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的批复,将债券资金下达给各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按照债券资金使用规定,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债券资金,县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拨款。

  新增债券项目调整。县财政局根据新增债券使用项目支出进度情况,适时调整新增债券使用项目,调整后的新增债券使用项目报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议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以前年度结转资金(不含权责发生制列支的额度结转)管理应遵循“分清来源、参照执行”的原则。

  (一)属于以前年度本级预算资金结转的,参照本级年初预算资金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二)属于以前年度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的,参照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收回存量资金管理

  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本级预算安排的预算资金必须在当年使用完毕,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结余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当年12月份安排资金除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收回存量资金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弥补亟需”的原则。按照“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一)年度收回的批量存量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使用情况和其他亟需资金的重点项目需求情况,做出安排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对个别需要从收回的存量资金单独调剂安排的项目,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上级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已明确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资金文件后,于30日内(自然日,下同)按内部审批程序将资金直接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上级没有指定具体资金使用单位但上级相关文件已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和补助对象的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同志审批,送县财政局备案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上级联合发文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也没有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和补助对象,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文件后,于5日内书面函告县业务主管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县财政局的告知函件后于25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并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成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或据实清算。县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资金的,县财政局可直接下达给县业务主管部门。

  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所需资金,涉及县业务主管部门事权支出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优先在省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5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分管财政的县领导联合审批,送县财政局备案下达;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送县财政局备案下达;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内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统筹管理

  按《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陆河涉农办〔2020〕2号)和《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陆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陆河涉农办〔2020〕4号)执行。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及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建工程,实行直接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建工程类

  申请预付款:申请报告、合同履约情况表、县财政工程预算审核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工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及附件、发票、资金来源证明。

  申请进度款:申请报告、合同履约情况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及附件、发票、资金来源证明。

  申请结算款:申请报告、合同履约情况表、县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书、县财政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验收证明、工程款支付证书及附件、发票、资金来源证明。

  2.货物及服务类

  申请报告、合同履约情况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

  (二)对企业补贴类,实行直接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补贴政策依据

  (三)实行授权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附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业务流程

  (一)政府批拨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用款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分管业务的县领导批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县政府研究→县财政局办理资金呈批手续→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用款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申请业务

  (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支出办理程序

  1.资金使用计划审批

  业务主管部门拟订资金使用计划→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2.资金拨付程序

  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支付。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预算调整调剂程序

  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或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

  严格控制预算项目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办理。部门预算调剂资金由预算部门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调剂资金20万元(含)以下的,用款单位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调剂资金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业务的县领导核准后,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调剂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业务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核准后,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调剂资金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调剂资金超过500万元的,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因工作需要和客观因素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当年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列出支出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资金金额、使用用途及绩效等情况,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批,优先在本部门预算或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提高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的精准性,避免纳入预算后项目预算执行慢甚至执行不了、或必须支出的项目又未能纳入预算的情况;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全面实施项目预算管理

  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基本单元,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夯实项目前期储备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总体规模不得少于预算申报额度。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入库主体责任,主动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入库工作,理顺内部项目入库职责,及时谋划做好项目入库前期准备,规范入库项目信息填报,切实履行入库规范程序。

  第二十条  强化财经纪律主体责任

  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制度,督促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避免损失和浪费,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对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受到追责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被上级财政部门收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拨乡镇的财政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陆河县乡镇实行三个暂停管理整合涉农资金和创新资金管理拨付方式的实施办法(试行)》(陆改组发〔2018〕4号)执行。县财政的资金监管拨付权下放,由镇政府承担监管职权和责任,暂停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将各镇项目资金、涉农专项资金全部拨付到各镇政府,由镇政府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改革后的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支付。全县各镇所有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含涉农补贴、新农村建设、扶贫、交通、国土、林业、医疗卫生、旅游、创文创卫资金等,由镇政府向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将所申请资金直接下拨到镇政府。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二)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制定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陆河县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陆河府办〔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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