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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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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民政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陆河县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工作,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满足群众集中安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陆河县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做好“两山”理念在殡葬领域的成果转化,推进“青山白化”向“生态绿化”、“传统习俗”向“文明风尚”转变,努力打造生态殡葬改革的陆河示范样本,为陆河奋力打造美丽大花园,实现绿色新崛起添砖加瓦。

  (二)基本原则

  ——群众受益。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通过安置试点建设,推行就近安葬、集中管理,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移风易俗。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安置试点建设全过程,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结合自身条件与特点,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大胆创新,探索行之有效的迁坟安置路径,各镇可选择2~3个村建设试点,建设公墓山或者骨灰楼。用地较为紧张的村可多村联建,形成各具特点的集中安置模式。

  ——统筹协调。坚持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强化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坟穴集中安置,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目标任务

  2021年12月31日前,全县完成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16个以上;2022年第一季度前进行分析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条件成熟的村进行全面铺开。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试点选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民规字﹝2020﹞2号)要求,安置点优先选择荒山脊地、集体存量用地或历史埋葬点进行改造建设,不得选址在耕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地、县“三道四区”及距离村一级硬底化道路两侧的可视范围内。

  (二)规范审批程序。安置试点所在村(居)委会在建设选址、规划及设计方案上要讲究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要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意见,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居)委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定后,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责任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业主单位为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委托村民理事会,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健全迁坟安置点的管理制度建设,对安置点穴位成本核算、分配利用要进行公开。

  (四)统一建设标准。乡村振兴迁坟安置点建设公墓山或者骨灰楼,要因势而建,不得大规模平整场地、挖填土方。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及每年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按20年的使用需求,一次性规划、分期推进。首期规划建设满足5~10年使用,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墓区内要做到墓位整齐有序,墓型简洁美观,不修建个性化墓型(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标准详见附件)。墓区做好绿化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除车辆通行道路、人行道路、排水沟、梯步硬化外,其他公共区域尽可能采用草坪铺设,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控制成本造价,禁止对外销售、跨镇埋葬。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民政部门要落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试点建设的指导工作。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督查项目推进、管理情况。各镇要及时成立推进乡村振兴迁坟安置建设试点领导小组,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将村组干部纳入领导小组成员。

  (二)财政奖补。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根据建设规模和总体评价给予总额30%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可整合交通、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文广旅体和水务等部门的相关资金用于进出道路、排洪灌溉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三)统筹推进。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迁坟安置建设试点的业务指导,确保公墓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并指导好各镇原有规模10亩以下自然村公墓的改造和管理;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林业用地指标;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绿色殡葬建设用地,并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县发改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公墓销售市场和价格核定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墓穴销售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县财政局要做好奖补资金统筹安排;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给予乡镇大力支持,确保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四)强化殡葬领域执法监督。各镇要做好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违规殡葬行为的劝阻和查处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构建殡葬常态监管网络,发挥民情地图作用,推动殡葬监管下沉、关口前移,强化殡葬活动日常巡查,重点查处散埋乱葬坟墓,加大县“三道四区”“两路两侧”、永久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内坟墓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决制止非法占用林地、园地、耕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乱埋乱葬行为。

  附件: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标准

  

附件

  乡村振兴迁坟安置试点建设标准

名称

标准

墓小

原则上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路宽

人行道路宽1.2-1.5米,不超过防火通道。车辆通行道路硬底化宽度不超过6.5米,路基宽度不超过8.5米。

设施

配备标志标识、牌坊、文化墙(廊、亭、牌)、停车场、管理房等,可建设50—100平方米的祭祀广场。

入地

墓间距不超过0.5米,以小乔木绿化间隔为主。(一律采用竖碑。碑长不超过0.6米,碑宽不超过0.5米,碑高不超过地面0.8米。)

打围

生态物理隔离。

绿化

覆盖率65%以上,生态化、公园化、景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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