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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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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全面提升我县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陆河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 联网+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粤办函〔2019〕355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2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互联网+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框架下,按照市的工作部署,跟紧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步伐,配合省完成“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系统对接和监管数据汇聚,推动实现规范监管、精准监管、联合监管,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3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监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完成各级监管事项通用目录及实施清单梳理工作,初步实现监管事项名称统一、依据统一、措施统一。

  2020年4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完成对现有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实现监管行为数据与监管事项编码关联对应,及时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送监管数据,由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上报国家。

  2020年12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送的监管行为数据实现100%覆盖监管事项。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加强各类监管数据的整合共享,初步实现监管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风险可预警。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监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1.持续优化梳理监管事项。落实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对口单位的要求,依托省监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进一步梳理监管事项通用目录及实施清单, 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建立监管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随机抽查事项等的关联对应。2020年3月底前,初步实现监管事项名称统一、依据统一、措施统一,不断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司法局牵头,县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监管数据的记录整合和共享

  2.加强监管数据的记录。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及时记录监管行为、投诉举报、双随机抽查结果、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等各类监管数据。2020年4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完成系统改造,实现对监管事项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数据项的日常记录,并按标准完成存量数据的转换和治理。尚未建设信息化系统的监管事项,可先通过国家平台的监管行为采集系统填报。(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3.及时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监管数据。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汇聚本部门监管数据,持续优化数据质量,并及时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2020年6 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监管行为数据覆盖率不低于80%;2020年12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监管行为数据实现 100%全覆盖。(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4.加快监管数据的整合共享。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关联整合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及时向县直各有关单位广泛共享。开展监管数据治理,以监管事项为主线,向县直各有关单位共享监管所需的各类数据和电子证照信息。(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县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协同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建设

  5.配合实施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与监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接,2020年3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监管事项目录的对应关系,及时向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共享随机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等相关信息。(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司法局配合,县直各有关部门落实)

  6.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20年3月底前逐步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建筑市场等行业监管系统,推进实现精准监管,支撑行业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县发改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县直各有关部门落实)

  7.开展“对监管的监管”应用。依托行政执法“两平台”,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2020年3月底前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县直各有关部门落实)

  (四)积极使用和对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8.积极组织使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按照国家 “互联网+监管”系统试运行工作安排,2020年2月底前,县各有关部门指定系统管理员,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通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账号,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积极使用国家系统并反馈使用情况。(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县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9.配合推进广东省"互联网+监管”门户对接国家门户。积极配合整合建立广东省“互联网+监管”服务门户,全面对接国家平台,系统展示我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成效和应用效能。(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县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互联网+监管”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一名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互联网监管”工作,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开展检查,对工作积极主动、任务落实到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任务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任务协同。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牵头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一监管事项梳理标准,督促指导本系统监管事项梳理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要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快相关经费预算申报、项目立项及采购工作。

  附:《陆河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分工责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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