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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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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八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促进畜禽养殖优化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予以调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等为依据,以富民强县,实现陆河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陆河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依规划定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六)与我县土地资源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八)《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相关述语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

  畜禽养殖场(区)是指: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南告水库饮用水源一、二保护区、鹿仔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杨梅滩石子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黎壁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茶山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南进大洋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高丰其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坑角横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竹园村老虎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富梅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二)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水唇镇、东坑镇、南万镇、螺溪镇、河田镇、河口镇、新田镇、上护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自然保护区。包括广东陆河花鳗鲡省级自然保护区、广东陆河南万红锥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陆河大鲵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六、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禁止新建规范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出栏500头及以上),其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禁养区现有规范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未关闭的予以强制取缔。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陆河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对各镇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各镇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畜禽养殖场(区)的清单和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二)完善法规,严格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住建、林业、科工、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违规建设的养殖场(区)依法严厉查处。各镇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畜禽养殖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责任。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以及生态养殖、标准化养殖的优势,形成强大的舆论和监督声势,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和对畜禽养殖场(区)的生态化、标准化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的通知》(陆河府〔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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