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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拆旧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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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府办〔20199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拆旧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陆河县拆旧复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19    

    

    


陆河县拆旧复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国土资规划函〔2018〕109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国土资规划函〔2018〕2375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规字〔2018〕2号)及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拆旧复垦工作流程(试行)通知》(汕国土资〔2018〕40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县拆旧复垦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土地利用情况    

1、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根据陆河县2017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均为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及村内空旷地)。  

2、农村旧房屋等(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范围:(1)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古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2)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3)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项目的拆旧    

1.拆旧前期工作    

拆旧复垦项目的拆旧工作主要完成内容有:  

(1)权利人提出意愿。由项目所属自然村向所属村委会提出了拆旧申请。填写拆旧复垦表(申请人负责)    

(2)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拆旧复垦项目需获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3)村委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了拆旧申请,并提交拆旧申请书、拟拆除旧房屋和所在宗地实地照片以及拆旧明细表等材料,村民其他合法稳定居所证明材料(村委会负责)  

2.复垦前期工作    

拆旧复垦项目的复垦工作主要完成内容有:  

(1)立项申请。镇人民政府编制复垦项目立项审批表,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镇人民政府负责)。  

(2)批准立项。县国土资源局批准项目立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项目实施的工作流程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的拆旧复垦工作的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拆旧工作的工作流程    

1.现场踏勘和测绘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地踏勘,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测绘单位对申请拆旧范围和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需经村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拆旧房屋相邻关系人、村委会共同确认(镇人民政府负责)  

2.内业复核    

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测绘成果进行全面复核,主要包括权属是否真实,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不宜纳入拆旧范围的情况,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土地是否具备纳入复垦范围条件,并将拆旧房屋位置、拆旧土地面积、权属情况、拟复垦为农用地面积等在村委会和村委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  

3.出具意见及报备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拆旧意见,并将意见和拟拆旧房屋实地照片等信息报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陆河县国土资源局备案(镇人民政府负责)  

4.实施拆旧    

拆旧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委托作业单位按照拆旧标准(亩均拆旧费用不超过2万元)。和要求实施拆旧(镇人民政府负责)。拆旧要求:拆旧区域内地上建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清理,拆旧后地表应无明显基础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  

5.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    

镇人民政府根据授权委托向陆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对纳入建设用地复垦范围的土地登记造册,并向村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复垦工作的工作流程    

1.勘测设计    

镇人民政府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测绘、规划设计等作业单位,对拆旧复垦项目的项目区进行勘测和设计,编制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并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自然村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镇人民政府负责)  

项目的规划设计书由陆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陆河县财政局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  

2.实施复垦    

镇人民政府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复垦工作相关作业单位应符合相关的行业资质要求。复垦标准为亩均费用不超过3万元(镇人民政府负责)。  

3.竣工验收    

复垦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向陆河县国土资源局申报验收。由陆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复核,组织专家,联合同级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专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单数)。验收通过后,并将验收情况和收益分配明细表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自然村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陆河县国土资源局核发验收意见函(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财政部门负责)  

4.验收确认    

镇人民政府提交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材料后,陆河县国土资源局、陆河县财政局核发验收确认函(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  

5.信息报备    

复垦项目验收后,陆河县国土资源局将验收文件和验收农用地红线坐标文件逐级报备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6.后期管护    

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监督指导村委会、村做好复垦地块的后期管护工作(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7.市级抽查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复垦项目抽查工作。  

四、拆旧复垦完成后的指标交易流程    

拆旧复垦项目报备后形成的复垦指标将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拆旧复垦指标的购买和出售主体。交易的主要工作流程  

1.提交交易申请    

陆河县人民政府作为拆旧复垦指标的出售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收益分配明细表(申请人负责)  

2.交易中心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中心根据收到出售、购买指标情况,确定交易模式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交易中心负责)  

3.组织网上交易    

交易中心按程序在网上组织交易活动,确定成交单位(交易中心负责)  

4.公示成交信息    

交易中心将成交信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通知成交购买方划转价款(交易中心负责)  

5.划转成交价款    

购买方收到付款信息30日内将指标价款划转到出售方账户,并及时将付款情况报送交易中心。成交出售方收款后应将收款情况及时报送交易中心(购买方、出售方负责)  

6.公告成交结果    

收付款完成后,交易中心公告成交结果信息(交易中心负责)  

五、项目经费与收益拨付说明    

(一)项目经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和复垦工作,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项目。  

陆河县拆旧复垦项目由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负责,项目经费成本及收益由县财政局先行垫付50%(按最低交易保护价50万/亩,即25万元)给镇政府统筹预付拆旧权属人部分纯收益,资金包含项目的经费成本5万/亩。  

(二)收益拨付    

拆旧复垦指标出售方收到款项后,先扣除县财政垫付资金,其余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受益人。指标交易净收益分别按5%、5%、15%、75%的比例分配给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村委(土地所有权人)、村(土地使用权人)。市人民政府按复垦指标交易价最低保护价的10%从复垦交易价款中提取统筹资金(5万元),列入拆旧复垦成本。市统筹资金和县镇、人民政府获得的复垦指标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所在地区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土地所有权人(村委)收益采取村帐镇管模式,统筹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设立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6号),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通过省复垦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最低保护价为50万元/亩,低于保护价的不能成交。  

县人民政府也可通过县级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收购辖区内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50万/亩。  

(三)指标使用    

1、本县复垦指标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指标成交后,复垦地块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60%由省统一收回另行安排使用,剩余的40%纳入实施拆旧复垦的所在县人民政府作为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使用;  

2、县人民政府收购本县范围内复垦指标的,指标成交后,复垦地块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纳入所在的县人民政府作为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城乡建设用地已突破规划目标的,通过实施拆旧复垦获取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优先用于核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复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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