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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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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府办〔2018〕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陆河县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客运经营秩序,从源头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运〔2018〕695号)、《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交运〔2018〕2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以排查整治客运车辆变相挂靠为重点的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对客运车辆事实产权归属、驾驶员劳动关系、财务收益分配、运输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全面清理道路客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变相挂靠行为。

(二)整治范围。本方案整治范围为全县市际、县际客运班车和客运包车,限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三)认定标准。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变相挂靠是指车辆实际控制人以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企业的名义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但对车辆具体经营行为无事实上的决定权,无法对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约束的经营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变相挂靠:

1.车辆产权关系。车辆实际购车资金全部或超过50%由挂靠的个人或单位出资,并由其承担车辆日常燃油、维修保养、检测检验等必要费用,或客运企业借款购车时约定借出人参与车辆经营的(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国资办)。

2.驾驶员劳动关系。企业未与驾驶员依法订立规范劳动合同(责任单位:人社局、国资办),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税务局、国资办),未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责任单位:人社局、国资办)。

3.财务收益分配。车辆经营收入未纳入企业营运收入登记入账,单车营运收入未全部归属经营企业所有(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牵头,税务局、国资办)。

4.运输组织。将客车发包给车辆实际控制人经营,通过收取固定额度或比例的承包费用,企业不承担相关任何费用,日常运行未统一调度指挥,将经营、安全管理等企业主体责任转移给承包人的(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安监局、国资办)。

二、职责分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摸清整治范围内的道路客运车辆、驾驶员数据,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对变相挂靠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客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惩治违法违规企业、驾驶员;负责挂靠车辆过户清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道路客运企业与驾驶员等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用工情况,依法查处劳动用工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国有道路客运企业对车辆产权、经营模式、财务收益分配等开展自查自纠。

县税务局:负责审查道路客运企业依法为驾驶员购买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税务审查,依法查处道路客运企业生产经营中偷税、逃税、漏税及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排查整治工作实施。

县信访局:负责排查整治期间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息互通,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并及时转送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专项资金。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社会风险评估(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摸查道路客运企业变相挂靠基本情况,10月31日前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变相挂靠排查整治社会风险评估,于2018年11月30日前出具评估报告。

(二)组织企业自查自纠(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企业及早开展逐车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与个人车主终止原挂靠合同或协议,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备县交通运输局(见附件1)。市际、县际客运班车和包车须在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报备,对于经自查、报备属于变相挂靠的,限期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三)开展排查整治验收(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2019年4月30日前对道路客运企业变相挂靠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依据审核评估报告,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国资等部门逐车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即市际、县际客运班车和包车由县交通运输、公安、人社、税务、国资等部门依据审核评估报告,逐车进行审核,填写审核验收表(附件 2),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交通运输、公安、人社、税务、国资等部门验收;对验收后仍存在本方案规定的变相挂靠认定标准之一的,一律停班整改,由县负责对停班整改进行复核验收,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交通运输局逐级上报,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许可权限依法撤销其客运线路标志牌的经营许可(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国资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财政、国资、人社、税务、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统筹协调工作。

(二)加强政策解读。此次整治工作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和阻力。县各相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政策宣传。县交通运输局要做好清理变相挂靠政策宣传解释,指导客运企业做好车辆回购、运输组织等工作,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充分认识排查整治的标准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要重点做好变相挂靠四个条件的解读,并加强客运班线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有关规定的宣传。一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二是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三是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客运企业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总结经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依法查处道路客运企业生产经营中偷税、逃税、漏税及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道路客运企业与驾驶员等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查;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国有道路客运企业对车辆产权、经营模式、财务收益分配等开展自查自纠。

(四)维护行业稳定。此次排查整治涉及范围广、处置力度严,特别是涉及部分企业与承包车主经营权历史问题,存在行业不稳定问题。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可能引起矛盾不稳定因素,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防患未然。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息互通,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并及时转送交办相关部门办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五)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两客一危”车辆监控技术升级到4G视频动态监控。企业要利用实时视频采集、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监测驾驶行为,严防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驾驶时打(玩)手机等不良驾驶行为,强化过程动态实时管理,确保驾驶安全。在上级制定出台具体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和技术标准后,加快建立完善省、市、县、企业监管平台。

(六)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道路客运安全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互通共享车辆、驾驶员等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定期梳理分析企业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较多的企业,列入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分层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较多的企业,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强化事后监管。

(七)做好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安排全县道路客运企业变相挂靠情况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用于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变相挂靠排查整治社会风险评估。

(八)严格工作节点进度。各相关部门对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要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市级、县际客运班车和包车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26日前报县交通运输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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