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府办〔2018〕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自《陆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就业和产业扶贫“以奖代补”实施办法》(陆河府办〔2017〕41号)(下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大大提高了我县建档立卡有劳动力贫困户自我发展、自主脱贫的积极性,通过发展生产、积极就业创业,加快实现增收脱贫目标。根据县政府八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2018年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对“实施办法”作补充规定如下:
1、各镇和省定贫困村仍可继续参照执行该“实施办法”,但有劳动力贫困户人均最高奖补标准在不超过原有标准情况下根据资金余额自行拟定。
2、结合扶贫产业周期等实际情况,对管护原有茶叶、果树、花卉、中药、经济林(不含速生桉)、竹等生长(生产)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产业项目,每亩按新种奖补标准的30%计算给予奖补,用于继续管护、经营过程中购买化肥等生产资料。
请各镇、县直各单位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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