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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禽畜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陆河府办〔2017〕2号 时间: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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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禽畜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环保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陆河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推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汕尾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2015—2020)年》《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陆河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以我县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七)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及未利用的废弃地,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汕尾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2015—2020年》《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陆河县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陆河县城总体规划》和《陆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陆河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或散养户,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关闭或取缔。

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和保障环境质量的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确保环境质量的要求。

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基本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

1、陆河县城、乡镇中心区、行政村、自然村建成区或规划区(有规划的以规划区为准)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陆河县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疗养区、各类工业园区及新农村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粤府函[2015]17号文划定的全县9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内区域;粤府函[1999]269号划定的螺河应子尾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其它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内区域;境内河流(螺河、榕江)流域及支流两岸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3、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严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及其它生态严控区范围内区域。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禁养区域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养殖小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基本范围

1、陆河县城、城镇中心区、行政村、自然村建成区或规划区(有规划的以规划区为准)的禁养区外延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3、非饮用水源的水库库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

4、国家和省级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市和县级道路两侧200米、镇及村级道路两侧1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5、其它需要限制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原则上只允许少量零星散养户存在,不允许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如确需继续经营者,必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才能继续使用。严禁未批先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基本范围

陆河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适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在关闭或搬迁前,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31—2009)的要求,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在2017年1月底前必须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或搬迁,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现有的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防治污染“三同时”制度。

(五)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发改、环保、农业、畜牧、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严格把关,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户)依法严厉查处。对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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