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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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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直(含驻陆)各单位:

   《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县卫计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县“宣传、奖励、关爱、帮扶”于一体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提升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特设立“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下称基金)。

    第二条 设立基金的宗旨是通过筹集资金,多措并举,利用政策引导、注重利益导向、加强人文关怀、造福计生家庭,营造良好的新型生育文化氛围,引导人民群众转变落后婚育观念、树立婚育新风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计生工作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来源于县财政、社会抚养费、“6.30”慈善基金等渠道,启动资金按照4:4:2的比例筹措1000万元,以后每年从当年已征社会抚养费里提取80%充实基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基金发放对象:政策内二孩结扎户(含政策内纯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自愿结扎户、按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金使用项目:

  (一)奖励金;

   (二)救助金;

   (三)创业贷款贴息;

   (四)意外伤害保险;

   (五)医保费;

   (六)大学生入学补贴;

   (七)其他计划生育项目。

   第六条 基金发放标准:

   (一) 2015年4月3日起,政策内纯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的和独生子女户自愿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 2015年4月3日起,政策内二孩户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 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独生子女自愿结扎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当月起至小孩18周岁止,给予每户每月奖励100元。

   (四) 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独生子女自愿结扎户每年购买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至小孩18周岁止)。

   (五) 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独生子女自愿结扎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每户不超过4人)。

   (六) 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独生子女自愿结扎户的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考取第一批本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考取第二批A类本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取第二批B类本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考取第三批A类专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七) 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独生子女自愿结扎户因创业(农业生产、经商等)在陆河县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每户贷款本金不超过3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八) 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独生子女自愿结扎户的夫妇及小孩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一次性500 元至 10000 元慰问救助。

   (九) 按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200 元至 500 元慰问救助。

   (十) 省、市计生奖励项目要求的县级配套资金。

   (十一) 其他使用项目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一) 本基金发放审批程序实行:个人申请→村(社区)审议→镇计生办初审汇总→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拨付资金。

   (二) 对申请对象和事项,由其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 资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取县里直接发放为主和委托镇发放为辅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由县里采取“一卡通” 的形式直接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设立“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户”,其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设立专账、专款专用、集体决策、项目管理、依法合规、阳光运作”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申请,确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合理、科学、高效。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结合部门实际,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基金使用和管理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和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社会抚养费拨入基金专项账户,并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调查摸底、公开公示、审核把关、资金送审等任务,确保基金高效安全运转。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基金用途和标准的;

    (二)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截留基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基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基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随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陆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陆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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