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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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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含驻陆)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城乡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乱搭乱建等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乱象,推动全县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建设宜居城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到2015年底,完成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及各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建立由县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县、镇、村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三)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确保自2015年起不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并对影响城镇规划建设实施的违法建设和建筑,依法依规拆除。

    二、部门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及时制止,限期拆除。

   (二)住建部门指导全县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县域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依照规划组织实施,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或已取得合法手续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三)国土部门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的用地情况,依法查处买卖土地、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行为,并限期拆除。

   (五)供电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的用电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用电报装规定,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城乡建设停止供电,依法查处违法用电行为。

   (六)林业部门负责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查处涉嫌违法占用林地、乱挖山土、乱砍滥伐的行为。

   (七)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域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河道,影响水资源的保护和防洪排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八)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和村道沿线的管理,设立公路沿线的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保护,依法查处在控制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九)农业部门负责耕地的管理,依法查处改变耕地用地性质的违法行为。

   (十)环保、畜牧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及其周边范围内养殖场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法取缔影响城镇生态环境的养殖场等。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中商业活动管理,对利用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等费用,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三)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等,为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执法时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人员现场扣押拘留,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纪检监察机关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城乡规划建设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以及党员干部参与、策划、煽动群众等进行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镇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陆河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镇村、各职能部门应明确本镇村、本单位职责,负起责任,切实抓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镇村、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三)加强保护,严格控制要切实抓好规划的控制和保护,城乡建设必须在规划的指导下,按规划进行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规范程序,有序建设城乡建设必须办理规范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1.私人建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建房,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农村私人建房须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利用原宅基地和空闲地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2.临时建筑。在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由当地镇政府初审后报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

    3.公共设施、社会投资、工业建设等项目,须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4.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在强制拆除或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征地拆迁时,不予拆迁补偿。

   (五)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各镇村、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检查,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并对执法巡查情况进行记录、梳理、建立档案,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属本职能范围的,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执法巡查部门或群众举报后,要组织人员及时落实,尽量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用公告、宣传栏、横幅、电视报纸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宣传力度,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工作,人人皆知,深入民心,营造全县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支持城乡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和查处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监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开展日常明查暗访,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本部门不履行职责开展日常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

    2.本部门接到相关部门的告知或群众举报,推诿扯皮,不组织人员及时落实查处,由此造成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

    3.党员干部策划、参与、唆使或幕后操纵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以及为违法行为说情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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