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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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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陆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陆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陆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局(馆)、信息查阅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时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本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各单位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各镇、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是指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指导和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七)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作出处理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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