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含驻陆)有关单位:
经汕尾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三、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设在县民政局,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本次地名普查由各镇、县直有关单位负责。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组织部署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县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根据需要完善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县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域、纪念地遗址、社团和民非企业资料的登记;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成果的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县人武部: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的相关资料。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提供本系统单位以及能源、电站等设施相关资料。
县经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等相关资料。
县宗教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亭、台、碑、塔、寺、庙等相关资料。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地质公园、山峰、山脉等相关资料。提供地名普查所需陆河县各类建成区大比例尺地形图并负责标绘,提供经纬度测绘数据、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城市街、路、巷信息资料;提供建筑物、桥梁、广场、体育场、公园、碑等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水路、街巷、车站、桥梁、停车场、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河流、湖泊、水库、水渠、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
县文广新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文化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
县卫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卫生所、私营医院等相关资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林区、林场、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及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
县公用事业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及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
县旅游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旅游风景区及其它相关设施资料。
县地方志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和各类政区、历史地名的沿革等基础资料。
各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根据《陆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普查实施管理机制,明确普查的责任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质量监控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参与单位的优势和积极性,使各参与主体之间职责互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逐级报市、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培训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全省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成果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省民政厅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全省性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等书籍。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队伍保障。
在普查机构确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类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专业技术队伍,为开展地名普查工作提供充足的技术队伍保障。
开展技术队伍组建与技术培训,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形成技术力量雄厚的技术队伍。各级普查办均需组织一些学习能力强、技术精、有一定经验、有热情且踏实肯干的技术骨干成立技术组,负责本级地名普查的技术设计、技术问题解决以及质量控制方案制定。通过集中培训、技术交流,快速领会地名普查的技术要求,并在实践中迅速起到队伍带动的作用。
县选择一至两个镇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开展全流程的试生产。结合试点,面向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参与人员分批开展普查培训,稳步建立一支素质硬、效率高、能确保成果质量的技术队伍。
对参与地名普查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确保具备相应的能力。作业单位应具有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或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有效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作业单位应在各工序开展前进行专项培训。通过组织培训,统一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二)经费保障。
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把地名工作经费特别是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安全保障。
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四)宣传保障。
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五)充分协商。
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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