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府办〔2021〕 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4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总体要求,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汕府办〔2020〕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监管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2021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至少建成1所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整体水平力争达到省的要求。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一)全面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妇联,各镇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县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县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妇联,各镇人民政府]
三、构建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一)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新建、联建、或利用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等既有资源,改扩建一批具备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同时,辐射带动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各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妇联]
(二)优先支持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研究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服务价格。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陆河税务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新建,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积极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鼓励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便有需求的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国资局、卫生健康局]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总工会、国资局]
四、建立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对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根据所举办托育机构的性质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在登记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对已登记未备案和未登记备案的,要按程序规范或取缔。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教育局、总工会、国资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依法严肃处理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发生婴幼儿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要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教育局、总工会、国资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将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双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到汕尾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实施联合奖惩。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对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完善婴幼儿照护保障体系
(一)加强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落实上级税费、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企业设立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陆河税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用地支持。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应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职业学院(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县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1场以上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支持县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配备和班型设置,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同时,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规定。[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国资局、总工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信息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并探索接入公安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供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国资局、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系列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压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属事分工原则,各镇政府对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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