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调整陆河县公职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八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关于调整陆河县公职人员津贴补贴(绩效
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
实施方案
根据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稳步提高我省欠发达地区基层公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75号)、省人社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与津贴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08号)和市人社局《关于批复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批关于进一步稳步提高陆河县公职人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汕薪规办﹝2013﹞01号)精神,为稳步提高我县公职人员津贴补贴和规范工资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二、调整津补贴的原则
(一)在制度框架内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全面规范工资与津补贴发放。
(二)调整公职人员津补贴标准,按职务高低和责任大小适当拉开差距。
(三)调整公职人员津补贴的同时,同步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三、调整范围及内容
(一)调整范围:全县按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调整公职人员津贴补贴,将原山区工龄津贴项目归并到津补贴(绩效工资、生活补贴)项目,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津补贴人均约增400元/月,离休干部按在职人员的90%计,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的80%计。
(三)调整后全额包干的财政供养人员每人每年增加包干经费4000元,差额包干的财政供养人员每人每年增加2000元。
(四)根据粤人发﹝2009﹞59号、粤人社发﹝2010﹞225号和粤人发﹝2011﹞262号文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将事业单位06工改活工资保留部分纳入绩效工资。
(五)取消150元退休一次性安家费补助项目,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中央、省、市驻陆河单位,可参照执行,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调整公职人员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从2018年1月起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培训学习期间和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列入发放范围。
(二)女工作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间津补贴按标准发放;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小孩满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津补贴按60%标准发放。
(三)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其津补贴下年度按50%发放;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只发生活费,津补贴不发。
(四)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津补贴按60%发放;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的津补贴按50%发放,超过10天或矿工超过2天的,当月津补贴停发。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担任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确定津补贴。
(六)津补贴随职务(岗位)变动而变动,增加或减少津补贴,均从职务(岗位)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七)实施统一岗位津补贴后,各单位和部门除经国家、省、市批准执行的特殊岗位津补贴外,不得巧立名目超标准自行发放津补贴。
(八)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按其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六、为激励中小学教学工作,从2018年6月1日起县财政按每个教职员工120元/月的标准拨给中小学校作为班主任补贴等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局制订考核办法和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调整公职人员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附件:1.陆河县行政机关(参依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津补贴调整后发放标准表
4.陆河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津补贴(绩效工资)调整后发放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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