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环保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陆河县“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监测函〔2017〕279号)、财政部《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环保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为确保我县“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明确各镇、各相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保证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坚持以“保护为主、逐步改善”为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文件,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明确部门职责,严抓责任落实,确保我县“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考核指标和工作内容
(一)考核指标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要求组织实施,陆河县属于水源涵养型生态功能区类型。水源涵养生态功能类型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如下:
功能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数据来源 |
水源涵养 | 一、 自然生态 指标 | 水源涵养指数(指标十一) | 国土、水务、农业、林业部门 |
林地覆盖率(指标一) | 林业部门 | ||
草地覆盖率(指标二) | 畜牧部门 | ||
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四) | 水务部门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五) | 国土部门 | ||
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标六) | 国土、环保、水务、林业、旅游、农业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 | ||
二、 环境状况 指标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一) | 环保部门 | |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标二) | |||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标三)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标六) |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标四)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五) | |||
三、 调节 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 | |
无人机遥感抽查 | |||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具体指标及指标解释见附件)
(二)工作内容
1、考核系统填报
(1)监测数据上报。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从2017年考核工作开始,监测数据按季度直报,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
(2)其他数据填报。由陆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各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后,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软件,严格按照数据填报指南要求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并最终生成自查报告。具体内容和数据责任部门如下:
①指标数据证明材料包括:
(1)草地指标证明材料(畜牧部门);
(2)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统计部门);
(3)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公用事业部门);
(4)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环保、住建部门);
(5)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国土部门);
(6)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国土部门);
(7)林地指标证明材料(林业部门);
(8)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水务部门);
(9)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国土部门);
(10)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财政部门)。
②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包括:
生态保护成效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环保部门)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水产局、国土局、红椎林管理区、旅游局)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环保、财政部门)
环境污染防治
《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环保部门)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发改部门)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发改部门)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环保部门)
环境基础设施运行
《污水处理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环保、住建部门)
《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公共事业部门)
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考核工作组织情况》(县政府)
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信息包括: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④其他信息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统计、国土、住建、农业、林业部门)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环保部门)
《土地利用信息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产、卫计、文广新闻部门)
《土地利用信息表(补充)》(国土、住建、旅游部门)
⑤其他相关图档资料包括:其他与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的照片、证明材料等;
⑥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环保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说明》(环保部门)
2、“十三五”监测工作方案
(1)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a.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螺河河二陆河与陆丰交界断面)开展监测;
b.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c.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a.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南告水库);
b.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c.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a.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环保办公楼子站)开展监测;
b.监测指标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c.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份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4)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a.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陆河县大坪水质净化厂、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陆河县祥盛针织有限公司)开展监测;
b.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个基本控制项目。
c.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三、生态考核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严格执行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全额用于民生保障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支出。
四、工作计划
(一)2017年10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陆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从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2017年度监测数据。
(二)每年12月10日前,迎接省环保厅对我县生态考核工作的现场核查。
(三)下一年3月31前,迎接国家环保部对我县生态考核工作的现场核查和无人机核查。
五、组织机构
为全面完成我县“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陆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府办、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市场质量局、县经信局、县水产局、县住建局、县畜牧局、县公用事业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县气象局、红锥林管理处以及8个镇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的生态考核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职责,指定联络员,并抄送给县环保局。
六、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生态考核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各单位,研究处理我县生态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态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协助领导小组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生态考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政府:负责全县生态考核工作的领导,协调各单位处理我县生态考核工作事项;负责编写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县环保局: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重污染企业进入本地区;加大污染源的治理,认真做污染减排;严格执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大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创建生态镇和生态村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宣传。认真组织环境监测站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协助县财政局管好用好投入到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负责填报环境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等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照片;填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照片。收集汇总有关部门报送的数据材料等,审核数据的有效性,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进行规范填报,完成自查报告与相关材料的汇编装订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中央、省财政下达我县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建设、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监管的投入,另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包括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等工作经费,不包括监测站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监测能力建设的费用。
负责填报陆河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提供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证明(电子版),经费主要用于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开发与保护。提供用于县域考核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预算证明、经费拨付凭证等(电子版)。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在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采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生态保护政策,为考核评价工作提供协助。
负责填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土地执法管理,严格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证有序开发利用,对在矿产开采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破坏现象要严厉打击,重拳打击偷采稀土行为,足额征收生态恢复保证金,加大对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投入,确保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状态。
负责填报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及土地利用信息表。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及与上年度相比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未利用地指标包括沙地/沙漠、戈壁、盐碱地、裸地、裸岩面积及与上年度相比未用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
县住建局: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规划的指导,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乡。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扬尘带来的空气污染。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工业园区及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县林业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护和建设,大力实施碳汇林、景观林、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积极发展林下经济,从严打击破坏林业生态环境行为。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护林员队伍建设,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防山火。
负责林地指标证明材料,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面积及上年度相比林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填报生态保护红线区等保护区域信息、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及成效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照片。
县农业局: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应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加大农业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遏制农村面源污染。
负责填报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中的水田、旱地面积及与上年度相比指标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
县水务局:加大对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的治理力度,积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
负责填报水域湿地指标包括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面积及与上年度相比水域湿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
县统计局:负责填报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
县畜牧兽医局:积极发展生态畜牧养殖业,合理规划我县畜牧养殖产业,加强养殖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农业污染源。
负责填报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包括高覆盖度、中覆盖度、低覆盖度草地指标面积及与上年度相比草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
县公用事业局:做好城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完善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负责填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照片。
其他相关部门、各镇:对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资料(数据)清单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本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相关工作,为考核评价工作提供协助和相关数据。
七、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注意填报指标数据的单位、小数位数。数据填写规范、完整,指标数据有变化或无法提供的要说明情况(具体要求详见QQ群)。
(二)各单位对提供的数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所有上报的数据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单位提供的照片,按表格备注的要求拍摄。照片格式为JPG,尺寸不得小于2500×1500像素(具体要求详见QQ群)。
(四)各单位请在每年10月16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分工,将负责填报的相关材料报送县环保局,联系人:彭碧丽、卢创填,联系电话:1375194****、1576662****。工作交流QQ群:645609800。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各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加强相互沟通协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
(二)加大投入,重点保障。着力抓好矿山综合治理、植树造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重点项目,加大投入陆河县污水处理厂和吉仔窝垃圾填埋场的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做好环境监测任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广泛宣传,人人参与。通过会议动员、电视报道、悬挂标语横幅、墙报专题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全县人民自觉参与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奖惩。为保证各项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环保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凡有如下情形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下降,严重影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行为,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①因监管不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生态破坏事件等的;②因监管不力,发生大面积山林火灾的;③因监管不力,造成偷采、乱采矿产资源现象泛滥,严重破坏湖库、河道、山林等的;④严重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地、水域湿地的;⑤故意漏报、乱报、迟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⑥其他严重影响生态保护和考核工作行为的。
九、其他事项
(一)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厅将采用现场核查、不定期飞行监测、无人机监测等方式对辖区内各项报告结果进行抽查,各镇各部门要确保核实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我县是享受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之一。考核结果将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好”的县域,中央给予10%-15%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域将会适当扣减甚至全额扣减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因此,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考核的重要性,认真对待数据的报送。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数据)清单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资料(数据)清单
县政府:
考核工作组织情况(小组成立和分工情况)。
农业部门:
耕地相关指标数据和变化情况;
水田、旱地、果林用地等用地面积;
全年农药、化肥施用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等相关资料。
林业部门:
林地相关指标数据(林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
水土流失面积和治理面积;
土地荒漠化面积和治理面积。
国土部门:
国土面积指标数据;
未利用地相关指标数据(未利用地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
土地总面积、采矿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用地等相关用地面积;
耕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指标数据(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
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面积。
统计部门:
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
县域总人口总数、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单位GDP能耗、万元GDP耗水量;
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数量。
水利部门:
水域湿地相关指标数据(水域湿地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
发改部门: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和考核情况(书面说明)。
县畜牧部门:草地相关指标数据(草地覆盖度和变化情况)。
住建部门:
城镇住宅用地面积数据;
镇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镇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
环境及生态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数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等);
县域财政支出预算(环境污染治理支出、生态保护与修复支出、环境监测支出);
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
旅游部门: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面积。
公用事业部门:
垃圾填埋场相关情况数据;
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街巷用地。
环保部门:
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农村连片整治情况;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情况;
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季度性水库、河流监测数据上报;
季度性空气监测数据上报。
水产部门(含红锥林管理处):
红线区与其他保护区重复面积及相关情况。
卫计部门:
医卫慈善用地面积数据。
文广新闻部门: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面积数据。
经信部门:
万元GDP耗水量(吨/万元),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
市场质量部门:
批发零售、商务金融及其他商服用地。
食药监部门:
住宿餐饮业用地。
气象部门:
全年平均气温(摄氏度),降水量(mm)。
武装部门:
军事用地。
公安部门:
监教场所用地。
民政部门:
殉葬用地。
教育部门:
科教用地。
宗教部门:
宗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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