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项目陆河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交通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项目陆河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项目陆河段(下称“华陆高速公路陆河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资金拨付有章可循,根据《会计法》和《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五华至陆河段征地拆迁协议书(陆河段)》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下称补偿资金)是指下拨到我县专项用于华陆高速(陆河段)项目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专户中调度资金用于其它项目,保证补偿资金全额用以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除工作经费外)。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镇财政所和村委会分别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县、镇、村委会三级帐户实行统一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镇财政所和村委会分别相应设置一名专职会计,负责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账务设置、管理和报表编制、会计资料整理归档等,做到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第六条 县国土专户会计以镇为单位分设明细帐,并分类核算到具体支出项目(具体设置六大类:1、土地补偿支出,2、安置补助支出,3、青苗补偿支出,4、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5、建(构)筑物补偿、拆迁补偿迁坟补偿支出,6、征地拆迁迁坟管理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7、其他支出;镇专户会计以村委会为单位分设明细帐,并分类核算到具体支出项目;村委会以村民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分设明细帐。
第七条 县国土专户会计必须将征地拆迁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呈批表(下称“呈批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入账;镇专户会计必须将协议书、呈批表、领款票据和发放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入账;村委会专户会计必须将协议书、领款票据和发放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入账,做到呈批表、协议书或领款票据、发放表的有关内容和数据“四统一”。
第八条 印鉴管理。县、镇、村委会专户的法人代表与专户会计的印鉴必须分别持有、分开保管,不得同时保管全套印鉴。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广东华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地拆迁资金拔至县财政账户,由县主管领导审批,征地拆迁补偿款拨至县国土专户,工作经费拔至陆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专户。
第十条 县国土专户拨付补偿资金的手续和审批程序:由镇征地拆迁组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协议书等,并填报《征地拆迁补偿呈批表》,县征地拆迁组对协议书的内容、数量、金额审核无误签具意见,经工作组组长审批后,交县国土专户会计拨付资金到镇专户。
第十一条 镇专户拨付补偿资金的手续和审批程序:由镇征地拆迁组依据协议书等,填制《征地拆迁补偿呈批表》,报镇征地拆迁组组长审批后,交镇专户会计拨付资金到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一卡通帐户(村民需直接支付现金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后凭其个人身份证到镇专户会计领取,村委会同时按规定入账)。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拨付手续和审批程序:由县指挥部提出分配方案,交指挥部办公室办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工作组在工作中必须开支的费用,由高速办主任审批;属于镇的工作经费,拨付到镇专户,再转拨镇政府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镇征地拆迁组负责镇属范围内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村民签订协议书(合同书),协议书一式五份(一份送指挥部办公室,一份送县国土专户会计,一份送镇政府,一份送镇专户会计,一份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保存);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并对所签订或提供协议书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呈批表的内容、数量、金额等与协议书一致。
第十四条 工作组负责对协议书相关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的审核工作,办理补偿资金的报批手续,并对呈批表的内容、数量、金额等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补偿资金拨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县财政账户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指导镇、村委会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 县、镇、村委会专户会计要严格拨付手续和程序,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手续和程序的,不予办理,切实做到不重拨、不漏拨、不错拨、不多拨、不少拨,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准确、安全。同时要建立对账制度,每月终了要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逐级建档备查制度,县、镇、村三级按所管辖的范围内签订的协议书分类分项进行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以便查询和检查监督,做到管理、检查、归档“一本通”。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款补偿、使用等情况检查、监督。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及镇征地拆迁组的工作性补贴、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业务接待费、误餐费、施工现场津贴、固定资产购置、其他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县、镇、村委会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层层把关,级级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或发放补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违反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陆高速陆河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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