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范化、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为主线,以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为手段,创新医疗服务供给模式,加快推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把加快社会办医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支持措施,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实现公立和非公立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到2020年全县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形成竞争有序、优势互补、互相促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需求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医。全面贯彻“积极鼓励、优化服务、正确引导、依法监管”方针,在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充分办医自主权的基础上,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办医行为,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二)合理布局。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布局,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形成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准确、运转协调有序的办医格局。
(三)扶优扶强。完善支持政策,优化服务环境,培植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努力实现社会办医规模再扩大、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重点扶持一批服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度好、医患关系和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点带面,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
(四)重点引导。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医院和康体养生、医养结合、休闲疗养等机构的扶持,努力发展壮大一批从事医养结合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就医可及性和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
1、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在2016年底前出台《陆河县区域卫生规划》和《陆河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20年前,原则上政府不再举办新的公立医院,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发布社会办医指引,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县卫计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与)。
2、明确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时限分别由国家原规定30天、45天缩短为22天、25天。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可同时向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工商、卫计部门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相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县卫计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3、放宽准入条件。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可由我县本地资本开放的医疗领域,都要向县外资本开放。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机构享受与我县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在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的前提下,可免设医学影像检验、消毒供应等科目。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港澳办等部门参与)
4、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预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二)优化发展环境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①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对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b、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县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与)
2、完善社会办医补偿机制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实服务方式给予补助;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将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我县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精神卫生、传染病和应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按照救治病人数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按规定购买救护车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的购车补助。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所在地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资质,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鼓励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国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3、拓宽社会办医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自身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县卫生计生局、金融办负责、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4、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医疗用地合理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按有偿方式供应。医疗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5、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县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专项资金补助、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6、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不断提高诊疗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进行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7、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
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之间实行同级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参与)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1、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在广东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市编办、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
2、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
(四)探索改革新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公立医院可以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办医或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联合体或单独与公立医院组建医疗联合体。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国国土资源局、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五)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1、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2、促进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县财政局、国资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办医发展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负责细化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本地社会办医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服务社会办医。
(二)强化督查管理。社会办医发展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对有关部门及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办医督导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储存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药房规范化管理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谋取不当利益、服务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社会信誉度不高、医患矛盾突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通过提醒、告诫等方式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执业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优化审批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额外增加前置审批事项,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经营性质和职业范围。对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的,要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执业资格;对达不到举办医疗机构条件的,要做好政策咨询和指导,帮助其尽快完善手续和有关资料,杜绝审批不符合办医条件的医疗机构。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把大力支持社会办医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领域,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公示医疗机构审批流程、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大力宣传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吸引社会资本到我县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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