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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16-07-29 11:34
  • 来源: 陆河府办〔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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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安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陆河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2010年1月26日关于印发的《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2012年7月20日印发的《汕尾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向陆河县公安局举报本县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我县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窝点或毒品仓库,查处吸毒案件,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举报人,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或毒品仓库,现场抓获1名以上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0千克(不含本数)以上的,最高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缴获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需追加奖励金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或毒品仓库,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抓获涉案人数、缴获的毒品数量等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

1.现场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无查获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查获有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现场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有毒品(成品或半成品)200克(含,下同)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现场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2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4.现场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5.现场抓获1名以上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制造毒品的工具、原料,没有查获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6.现场抓获1名以上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

7.现场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

8.现场抓获1名以上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9.现场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8万元。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同时破获武装制贩毒犯罪案件并缴获枪支的,每宗另外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案件除外),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缴获的毒品数量等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至10万元。

1.现场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只缴获毒品10克以上的,或者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无缴获毒品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2.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2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2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4.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5.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7万元;

6.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缴获如下物品的,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至3万元。

1、缴获10千克(不含,下同)以下的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按每1千克奖励人民币250元折算;缴获10千克以上的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元;

2、缴获500千克以下的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每1千克奖励人民币5元折算;缴获500千克以上的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元;其中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麻黄素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的麻黄素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3、查获非法种植罂粟、大麻50株(含)以下的,按每株奖励人民币50元折算;查获非法种植罂粟、大麻5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元;查获非法种植罂粟、大麻5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在破案时缴获毒资(指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车辆、房产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举报人和举报信息在破案中所起的作用,在缴获毒资的10%之内酌情追加奖励,但追加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案件,每抓获一名吸毒人员处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每送一名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带破其他非涉毒刑事案件的,追加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无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只缴获毒品10克(含)以下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业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主动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奖励。

三、受理举报和兑现奖金

陆河县公安局在受理毒品犯罪举报时,接报民警要及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并做好保密,相关情报信息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及时兑现奖励,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10个工作日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犯罪证据、毒品数量等情况,以办理涉案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四、附加规定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举报同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不重复奖励,以公安机关第一次登记备案信息为准。

上述毒品指海洛因、冰毒、k粉、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省公安厅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缴获毒品重量以鉴定报告书为依据,涉案犯罪嫌疑人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文书为依据。缴获枪支以鉴定报告书鉴定具有枪支性能、确认为枪支的为依据。

符合本办法中各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认定吸毒案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为依据;认定破获毒品犯罪案件,以检察机关《逮捕决定书》为依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陆河县禁毒工作奖惩办法(试行)》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陆河县公安局、陆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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