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法制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陆河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
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府令第184号)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府令第185号)、以及《中共汕尾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5〕299号)的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和县委七届四次会议的部署,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创新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行政务信息公开为着力点,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工作目标。着力构建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规范的执法机制、健全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高效的政府管理服务机制、严密的行政监督运行机制、透明的政务全面公开机制、完善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9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二、严格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依法界定政府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确定部门职责,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加快建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责清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将职权依据、实施对象、职权范围、工作流程、对应的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9月底前完成行政职权目录清理并持续动态调整。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把政府管理方式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优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各级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实施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要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牵头单位:县编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动态调整。
(三)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把提高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扩大各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创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救助等工作。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使各类劳动纠纷在法定渠道上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分工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强化行政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紧急状态预警制度,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在制订和修订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治安、地震、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牵头单位:县应急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五)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大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力度,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统一管理、窗口办理、限时办结、效能监察”的“一站式”运行模式。大力发展电子政务,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网上办事大厅功能,优化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提高企业和市民对网上办事大厅的认知度和使用率,推动网上办事大厅真正成为政务服务的主渠道、主窗口,提高行政效能。
牵头单位:县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监察局、县经信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特别是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人民群众尤为关注的敏感事项必须公告,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牵头单位:县府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牵头单位:县府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告知社会公众,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坚决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不决策、没有政府集体讨论不决策,从而使各项行政决策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群众意愿。
牵头单位:县府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进行调查论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咨询、听证;制定或者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内容及程序违法;违法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其他严重决策失误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府办、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县政府已在2015年12月31日挂牌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室,由县法制局局长担任首席法律顾问,聘请2名专业律师为兼职法律顾问,聘任2名法律专家为兼职专家顾问。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及工作规则,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已经设置政府法制机构、但未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镇政府,在2016年年底前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未设置政府法制机构的镇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于2016年底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持续推进。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推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统一发布制度。未征求意见或者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违背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甚至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必须予以审核纠正,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从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计划安排的原则,确定年度制定计划,落实调研和起草责任。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布的,不具备执行效力。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县府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各镇政府及县直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着力推进综合执法。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质量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县、镇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整合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整合部门内现有执法队伍,一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探索将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按照市政府部署推进。
(二)完善县、镇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合理划分县、镇两级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分级管理事项以当地执法为主。完善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按照市政府部署推进。
(三)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实现对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牵头单位:县府办、县检察院、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执法程序公正,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制定科学的执法流程图。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活动有据可查。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拟制定《陆河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及行政责任。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当前,要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继续加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府令164号)的贯彻实施力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体系。要根据执法依据及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执法裁量基准。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9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工作并持续推进。
(四)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案件目录,梳理汇总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并每年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注重评查实效,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每年抽查并持续推进。
七、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牵头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各级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制度,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事宜;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在规定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县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门监督职责,严格执法执纪,形成监督合力。重点围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对于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强化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动适应行政诉讼机制变化和人民法院案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年内有二宗以上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负责人出庭率不少于三分之一;有三宗以上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该单位的县领导至少出庭一次。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诉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出庭应诉技能培训和庭审观摩活动,提高行政诉讼能力。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作用。建立健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疑难复杂程序审理规程。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场所和装备建设,县政府要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推动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被复议单位负责人到县法制局答辩制度等行政复议配套制度,通过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尺度,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庭审、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优势,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各项工作。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县法制局、县府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完善仲裁制度,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加强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审理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局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法制机构建设
(一)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镇、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定期主动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镇、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首长要对本镇、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察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依法行政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带动作用。继续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对全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示范单位好的做法、措施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依托政府网站,搭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经验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县依法行政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强化依法行政考评。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府令第184号)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府令第185号),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鼓励,对推进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德、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全县依法行政考核最后三名以及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案件的单位,应当书面向县政府说明情况。
牵头单位:县依法行政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政府法制机构法律专业人员,使其机构设置、财政供给、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普遍设立法制工作机构,镇普遍配备法制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为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依法行政、处理矛盾、解决难题提供服务,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合理确定行政执法队伍编制配备标准;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完善行政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动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注重选拔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优秀公务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廉洁公正的高素质法制队伍。
牵头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普法办、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普遍设立法
制工作机构,镇普遍配备法制员并持续推进。
(五)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各镇政府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牵头单位:县依法行政办。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提拔的县镇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不参加依法行政集中培训的,不予提拔使用。
牵头单位:县府办、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加大对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测查力度。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每年至少安排1次公务员集中学法知识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在公务员考试时,要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和轮训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局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加大普法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按照“六五”普法教育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实现由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增强全民整体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努力营造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一、实施步骤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渐进的系统工程,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要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规划,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全面实施阶段(2016—2017年)。2016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铺开,进行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2016年,完成科学、操作性强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工作。县政府加强对镇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难点进行突破。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运转。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积极预防和有效治理。
(二)整改完善阶段(2018—2019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县政府加强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督查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进行验收,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到2019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全面实现。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到2020年,全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强化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责任,按照《决定》、《意见》、《实施意见》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落实。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督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县法制局要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和提交整改方案;不按要求整改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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