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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新河工业园区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16-04-28 11:52
  • 来源: 陆河府办〔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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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陆河县新河工业园区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经县政府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陆河县新河工业园区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陆河县新河工业园区是省级产业集聚区,园区主导产业为新能源和建筑装饰材料,为加快推进新能源、建筑装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推进产业集聚,陆河县人民政府设立陆河县新河工业园区产业扶持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入园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员工培训及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等相关支出。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及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专账设在新河工业园区,由县财政局监管。为加强新河工业园区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将坚持“集中投入、重点突破”的原则,参考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和对当地财税的贡献程度,纳税大户优先,重点扶持。

二、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三、扶持对象是(1)新河工业园区入园落地建设的企业。(2)必须在陆河县注册,独立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要求向陆河县有关部门报送各项同级报表。

四、认定申请。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经县经信、财政、工业园区等部门讨论确定扶持对象,对扶持金额进行初审,并分别报县分管财政、工业的领导审核后,报陆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五、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保证扶持资金用于入园项目建设,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扶持资金的独立台帐。

六、各级奖补资金和对口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由县政府统筹,不再对获得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另行安排。

七、县经信、财政、工业园区等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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