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陆河县梅园景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县旅游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陆河县梅园景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县梅园景区旅游安全,切实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为每年在我县梅花观赏期间旅游活动营造平安、祥和的旅游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陆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全县梅花观赏期间旅游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对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的不安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有关镇、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各自职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危害范围,消除事故造成的影响,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梅花观赏期的重点梅园景区,特别是水唇镇罗洞村、东坑镇共光村梅园景区各个活动场所、旅游景点等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它镇梅园景区参照此预案执行。
1.5 事件分类及分级
1.5.1 事件分类
(1)梅园景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文化活动等人员密集地段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应急响应。
(2)景点游乐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5.2 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Ⅰ级),是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住院(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滞留的事故。
(2)重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滞留的事故。
(3)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住院、滞留,或涉及港澳台、涉外的事故。
(4)一般(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危及或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滞留,或涉及港澳台、涉外的事故。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县领导机构
设立县梅园景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连小珊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叶奔腾 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小宁 县旅游局局长
彭伟通 水唇镇镇长
郑晋衡 东坑镇镇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交运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消防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物价部门、县应急办等单位负责人。发生涉外、港澳台人员、民族宗教人士突发事故时,县领导小组成员增加县侨务局、县台办、县宗教局等单位负责人。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由罗小宁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旅游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值班电话:5528551,传真:5528551。
2.2 县领导机构工作职责
2.2.1 县领导小组职责
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各种应急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关于事故处理情况的总结报告等。
2.2.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梅花观赏期梅园景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保证在领导小组领导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汇总、整理有关安全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进行有关事故情况的新闻宣传报道;负责应急预案的修订修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工作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对旅游团队和旅游点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承担县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县交通局: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食药监管局: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因食物中毒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做好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各类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参加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设施问题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对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供应,并负责用电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援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进行旅游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对相关文化活动和场所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有关活动火灾事故的救援工作,并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及应急处理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制、疏导工作;负责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处理等工作。
县物价部门:做好旅游市场交易行为价格监管工作。
县应急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根据标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3 相关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水唇、东坑镇要相应成立梅园景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县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县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信息监测
县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镇建立旅游活动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类旅游单位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镇政府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事发地镇政府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镇政府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要在4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县政府和县旅游局分别按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旅游局。
4.2 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当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件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 分级响应
(1)Ⅳ级以下响应,由事发地镇政府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镇领导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必要时县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处置。
(2)Ⅳ级以上响应,事发地镇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由县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派出现场指挥官,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
其中对于Ⅲ级以上响应,县政府及时报请市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的指令,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对于一般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县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政府以及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5.2 调查评估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应急办作出报告。
5.3 信息发布
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及管理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新闻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的各项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通讯保障,协调通讯部门,明确通讯保障单位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保障通讯畅通。
6.2 队伍保障
强化以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交通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相关镇政府负责组建本地应急处置队伍。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
7.2.1本预案由县旅游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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