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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10-15 15:1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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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府办〔2015〕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县质监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陆河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汕尾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陆河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明确改革任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函〔2014〕10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4〕304号)的工作要求,结合陆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取得新突破,逐步建立健全推动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理顺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保、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起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健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改革目标:一是落实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关于使用单位在运行管理中应当履行的首负责任和法定职责;二是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明确电梯维保属于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围,建立以电梯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完善维保质量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升电梯维保单位的总体服务水平;三是改革电梯检验体制,推动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并按一定比例对在用电梯进行随机抽查;四是建立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参加电梯事故责任保险,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不稳定因素;五是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解决目前电梯更新、改造和维修过程中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分为启动、推进和总结三个阶段。2015年5月为启动阶段;2015年5月-2015年11月为推进阶段,2015年12月为总结阶段。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我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成立陆河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各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各项推进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统筹、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日常事务。逐步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多元共管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新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县质监局。广泛开展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要点、意义的宣传工作;起草全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与县委宣传部、法制局、财政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保险行业等部门协调联动,落实各项电梯监管改革的具体措施;协助住建局等部门研究制定《陆河县住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将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纳入其中;协助保险部门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实施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各项违法行为严格执法,重点查处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4〕433号)文要求,建设“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电梯生产、使用、维保、检验、保险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协调发挥维保单位相互协助和公安消防等社会救援力量,确保有效实施救援。

    (二)县住建局。会同县法制局、质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陆河县住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将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纳入其中。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做好电梯维修、更新、加装费用的支付工作。

    (三)县工商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确权有关事项,并对电梯销售、安装,维保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准(登记)。

    (四)县法制局。依照职责对县质监局、住建局起草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合法性审查,将电梯改革方案中各项监管措施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对县财政局、质监局、保险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及电梯维修资金提取制度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安监局。发挥安监部门职能作用,支持、协助质监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察和明确使用管理权者首负责任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所需经费和全县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并监督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七)县保险部门。会同县质监局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协同承保保险公司制定统保优惠、续保优惠等鼓励性政策,逐步扩大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推动事故责任保险落实;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会同质监局促进保险公司与相关技术机构在电梯安全评估、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合作。

    (八)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电梯改革和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落实本辖区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监督检验工作经费。各镇人民政府协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管理权者的权责关系;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改革和管理相关职责。

    五、工作措施

    (一)构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首负责任体系。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职责,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时使用管理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偿责任。通过以下措施构建电梯使用管理权首负责任体系:

    1.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主体。电梯使用管理权者通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进行明确。为此,应督促在用电梯进行登记:一是使用单位必须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电梯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办理,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二是检验机构加强对电梯定期检验的把关,对尚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予检验;三是加强对停用、报废、注销、超期未检电梯的跟踪,对查处属实且逾期不改的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2.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责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通过签订《陆河县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安全使用承诺书》、《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责任并备案。

    3.规范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工作。各级安监机构要协助质监部门落实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确保每个使用单位均有专人承担电梯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管理、故障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引导电梯使用管理权者规范管理电梯工作。

    4.安全评估。推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接近出厂说明书中使用年限及使用时间超过15年或者被反复投诉的电梯,由电梯检验机构牵头,使用管理权者约请制造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依据和申请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二)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明确电梯维保属于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围,落实制造单位对改革后新装电梯质量终身负责制,新装电梯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委托单位进行维保。电梯使用管理权者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时,电梯的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公司负责。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和维保企业退出机制:

    1.引入社会监督。以《电梯维保标识》和《电梯隐患标志》为切入点,将维保后电梯的安全状态向业主、乘客等社会公众公示,明晰制造、维保、使用管理权者三方权责界限,使用管理权者选择非原制造厂维保时,相应风险由电梯使用管理权者自行承担。当维保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无法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时,由维保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并停止电梯运行。

    2.规范维保布点。县质监局组织开展维保布点统计、评价工作。通过统计、评价正常工作时段、夜间、休息日等不同时间段的救援响应时间,检查各维保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要求各维保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对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通过通报、劝退等方式进行淘汰。

     3.定期公布电梯维保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出台《陆河县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综合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日常监察、行政处罚、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4.强化监管力度。质监部门加大对维保单位资源条件下降、救援不及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撤销相应许可。

   (三)改革电梯检验方式。深化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政府的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

    1.开展监督检验工作。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住宅小区等人流密集型场所及经常举报投诉或故障多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检查电梯的安全状况和维保单位、使用管理权者和法定定期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县财政部门将每年开展监督检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不低于30% 的抽查比例,对在用电梯进行抽查为主的监督检验。

    2.落实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申请法定定期检验责任。督促使用管理权者在在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依法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四)建立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1.推行参保。通过保险部门牵头组织,整合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维保单位的保险需求,设定电梯事故责任险方案,以团险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实现保费费率最优化、短期内保险覆盖面最大化的良好局面;落实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必须进行投保制度,未投保不予定期检验。

    2.政策鼓励。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统保优惠、续保优惠等鼓励性政策,引导相关单位参加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3.加强源头管理。引导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将电梯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及电梯事故赔偿能力作为维保合同招投标的必备条件,从源头落实公众场所电梯的事故责任保险。

    (五)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电梯属于共用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完善维修资金列支制度。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法制、质监等部门,完善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筹集,简化维修资金提取途径和手续。

    2.引导维修资金筹集。引导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启用物业维修基金解决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等工作中涉及的费用问题。在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基础上,倡导使用管理权者通过以下方式筹集维修资金,一是对处于保修期内的电梯,应由原制造厂承担产品质量维修责任;二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约定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六)建立长效机制。制定《陆河县住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陆河县电梯从业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电梯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使用管理权者责任、维保行业监管制度化,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改革和确保安全。改革的各项工作必须在符合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在具体操作上要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为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氛围。

   (二)坚持便民维稳与改革创新并重。实施改革工作的各项措施要考虑群众的便利性,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的突破和创新。

    (三)坚持稳步推进与确保工作完成。2015年5月全面启动改革工作,2015年12月底基本完成电梯改革的各项工作目标。全面理顺电梯制造、安装、维保、检验、使用、管理等各环节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途径,结合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启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将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安全事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和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当依法自行申报定期检验及开展电梯责任险等创新性工作,为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县电梯安全监管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有关任务,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进工作情况。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督查督办,确保改革任务按期完成。对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分工职责的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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