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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2015-05-19 11: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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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业经县政府七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陆河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须报直接主管的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九条 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条 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所属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按照规定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之事宜,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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