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陆河县优化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直(含驻陆)各单位:
为扎实、有序地做好全县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15〕2号)的文件精神,经清理,我县出台的《关于印发<陆河县优化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陆河府〔2009〕50号)与上级现行相关政策不符。2009年7月23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陆河县优化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陆河府〔2009〕50号)自即日起废止。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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