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公安消防大队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陆河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冬季防火工作,深刻吸取东莞市凤岗镇“11·19”较大火灾、惠州龙门县“11·1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发生势头,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卓雄峰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招健、县安监局局长朱伟东、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永权、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郭永金任副组长,成员由陆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郭永金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从消防大队内部协调,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的范围、企业的规模。
(二)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四、治理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5年1月下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从2015年4月至2015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开展动员部署。
2015年1月26日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推开整治工作。
(二)开展排查摸底。
1.发动企业自查。2015年1月26日前,各地制发排查整治通告,消防部门指导制订排查整治标准,广泛发动企业对照排查整治标准逐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向当地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部门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
2.落实属地排查。各镇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用,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立体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有关台账数据及时报上一级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部门备案。2015年1月31日前,各地要基本摸清本地区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
3.落实部门排查。各地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排查整治,并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当地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部门备案。
(三)开展集中整治。
1.加强联合治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整治工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整治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行业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整治责任,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措施,形成整治合力。
2.严格依法除患。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督促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对利用历史遗留建筑或居住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区域性问题,要组织综合治理,确保安全。
3.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县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县政府解决不了的,上报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4.纳入诚信体系。对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县经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将不良记录纳入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同时,消防部门要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
(四)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集中培训。2015年1月26日前,各地组织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消防部门派员授课。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2.强化曝光促改。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3.发动全民群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对举报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
五、整治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县政府将严格落实检查督导责任,加强跟踪问效,帮助基层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镇政府要落实整治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整治的组织实施,组织专门队伍,发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上门入户、进厂入村进行排查,落实严格整治,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县国土、住建、公用事业等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设等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涉氨设备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缔查处;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 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劳动密集型企业既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也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强宣传培训,督促单位落实自我管理,积极参与排查整治,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主动消除隐患。要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增强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保持严查严管严治高压态势。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情况,落实任务要求,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县政府将把治理工作情况纳入2015年度对各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县政府将加强暗访督导;对进展较慢、工作不力的地区,将实行约谈督办。因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信息报送。2015年1月26日前,各镇政府要将动员部署情况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月至2015年底,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2015年3月31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联系人:余乐航,联系电话:0660-5511119)
附件:1.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
2.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公告
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
5.劳动密集型企业统计表
6.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
7.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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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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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 工商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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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时间 |
| 消防手续 | □审核 □验收 □设计备案 □验收备案 | ||||
生产性质 | □农产品加工 □食品加工 □制药 □纺织 □服装 □玩具 □皮革 □家具 □其他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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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数据 | 厂 房 | 栋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仓 库 | 栋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员工宿舍 | 栋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员工数据 | 总人数 | 人 | 高峰时人数 | 人 | |||
彩钢板房 |
| 可燃易燃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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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线路 |
| 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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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 |
| 消防设施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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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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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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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被检查单位、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和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2.消防部门检查时按照公安部规定使用适用于消防监督抽查的制式《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村(居)委(盖章): 被排查企业(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附件2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公告
为深刻吸取近期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4﹞*号)精神,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
二、治理范围
1.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作坊。
三、治理重点
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库房、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自通告之日起,全市所有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必须立即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广大群众可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积极向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各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盖 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3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加强火源管理,是否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6.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7.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8.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装修、建筑保温材料(彩钢板芯材)是否采用A级不燃烧材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10.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11.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12.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13.是否针对本单位火灾特点,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14.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是否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附件4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
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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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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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面积 |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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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 使用层数(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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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车间(个) |
| 库房(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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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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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质 | □农产品加工 □食品加工 □制药 □纺织 □服装 □玩具 □皮革 □家具 □其他 | |||
消防验收/备案情况 |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文号: | |||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号: | ||||
其他情况: | ||||
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彩钢板搭建 | □是 □否 | |||
是否使用聚氨脂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电器线路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是 □否;□采用 □未采用 | |||
厂房、仓库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现象 | □是,住宿 人 □否 | |||
企业厂区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 □是 □否 | |||
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本单位主要的消防设施有:□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其他系统 | |||
是否签订维保合同,并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 | □是 □否 | |||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 □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是 □否 共有 人持证上岗 | |||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是否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是 □否 已消防演练 次,已培训员工 人 | |||
是否按排查整治标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 □是 □否 | |||
注:本表由单位自填,可根据实际,增加减少检查项目及内容;加盖公章后自存1份,并交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构和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5
劳动密集型企业统计表
市: 填报时间:
序号 | 所属区域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生产性质 | 员工总数(人) | 建筑情况 | 是否办理消防手续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某某乡镇某某村或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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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排查情况汇总表》中的分类选填 |
| 主要填写多少个车间、厂房,多少个库房及各自的建筑面积、层数 |
| 如无主管部门则填写无 | 填写是否属于村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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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各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6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
市: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序号 | 所属区域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 | 存在隐患 | 整治措施 | 整改进度 | 督导部门 |
| 某某镇某某村或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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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检查发现的具体隐患 | 选填责令于某月某日前整改、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拆迁、临时查封、取缔等措施 | 选填已整改完毕、整改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未整改 | 填写某乡镇政府、 某街道办事处或某部门等负责督导整改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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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单位排序应与附件3单位排序一致,单位经检查无隐患的可填无隐患。2、本表由各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7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县(市、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组织情况 | 成立检查组(个) |
| 检查情况 劳动密集型企业(个) | 农产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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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人力(人) |
| 食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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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社会公告(份) |
| 制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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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情况 | 未办理消防手续的 |
| 纺织、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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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登记的 |
| 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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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情况 | 整改隐患(处) |
| 皮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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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家) |
| 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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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查封(家)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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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治安取缔(家)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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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家) |
| 发现隐患(处) | 违章使用彩钢板建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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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平方米) |
| 使用可易燃材料装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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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员工宿舍(个) |
| 电器线路存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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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情况 | 组织培训(人次) |
| 安全疏散存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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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演练(次) |
| 消防水源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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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企业(家) |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或未保持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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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为累计数。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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