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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2023-01-28 11:1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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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陆河县2022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陆河府公〔2023〕4


陆河县河田镇高砂村上寨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眉坑、上埔经济合作社,陆河县河田镇上径村人和、中坑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宝山村青龙背经济合作社,水唇镇水唇村楼下、欧坑、上莲塘、下莲塘经济合作社,水唇镇下社村下窝经济合作社、水唇镇下社经济联合社,新田镇田心村田心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经济联合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至三十二条,以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有关规定精神,陆河县自然资源局、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陆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河田镇高砂村上寨经济合作社,河田镇砂坑村眉坑、上埔经济合作社,陆河县河田镇上径村人和、中坑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宝山村青龙背经济合作社,水唇镇水唇村楼下、欧坑、上莲塘、下莲塘经济合作社,水唇镇下社村下窝经济合作社、水唇镇下社经济联合社,新田镇田心村田心经济合作社,新田镇屯寨经济联合社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9.1436公顷,折合137.154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总面积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河田镇高砂村上寨经济合作社

0.2961

0.0358

0

0.2579

0

0.0024

0

0

河田镇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

0.2777

0.0171

0

0.2228

0

0.0378

0

0

河田镇砂坑村上埔经济合作社

0.0247

0.0129

0

0.0095

0.0010

0.0011

0

0.0002

河田镇上径村人和经济合作社

0.4036

0.0059

0

0

0.3209

0

0

0.0768

河田镇上径村中坑经济合作社

0.0161

0

0

0

0.0137

0

0

0.0024

河田镇宝山村青龙背经济合作社

4.0949

0.1327

0.3762

2.8156

0.2512

0.0073

0.4410

0.0709

水唇镇水唇村楼下经济合作社

0.5715

0.5360

0.0084

0

0.0010

0.0261

0

0

水唇镇水唇村欧坑经济合作社

0.3273

0.2854

0.0072

0.0347

0

0

0

0

水唇镇水唇村上莲塘经济合作社

0.0029

0.0016

0.0011

0

0

0.0002

0

0

水唇镇水唇村上莲塘经济合作社/水唇镇水唇村下莲塘经济合作社

0.3223

0.0005

0

0.1006

0

0.2212

0

0

水唇镇水唇村下莲塘经济合作社

0.6088

0.0968

0

0.4766

0

0.0354

0

0

水唇镇下社村下窝经济合作社

0.5179

0

0

0.5179

0

0

0

0

水唇镇下社经济联合社

0.0005

0

0

0

0

0

0

0.0005

新田镇田心村田心经济合作社

0.0722

0.0350

0

0.0372

0

0

0

0

新田镇屯寨经济联合社

1.6071

0

0

1.6005

0.0066

0

0

0

合计

9.1436

1.1597

0.3929

6.0733

0.5944

0.3315

0.441

0.1508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水田0.8197公顷、水浇地0.0103公顷、旱地0.2426公顷、园地0.3722公顷、林地4.4184公顷、草地0.259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207公顷、建设用地2.6999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道路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偿费标准按照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综合补偿为:河田镇综合补偿费用为水田、水浇地及旱地86.1万元/公顷、园地86.1万元/公顷、林地38.745万元/公顷、草地86.1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86.1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6.1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4.44万元/公顷;水唇镇及新田镇综合补偿费用为水田、水浇地及旱地61.05万元/公顷、园地61.05万元/公顷、林地27.4725万元/公顷、草地61.0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1.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42万元/公顷。(以上费用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此次征地按照陆河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由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缴交的函为准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如选择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留用地面积乘以所在地的费用标准折算成货币补偿(河田镇高砂村、砂坑村、上径村、宝山村190万元/公顷,水唇镇水唇村、下社村165万元/公顷,新田镇田心村165万元/公顷)。

(三)就业安置。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指引,促进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3128日至202322630日),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于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陆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陆河县城朝阳路,邮编:516700,联系人:邱锦杨,电话:0660-5663681

特此公告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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