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陆河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陆河县上护镇护二村连塘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陆河县上护镇护二村连塘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7135公顷(25.7025亩)。其中,农用地1.6521公顷(24.7815亩),含耕地0.4360公顷(6.5400亩);建设用地0.0614公顷(0.9210亩)。
(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4〕1号)的规定,上护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0.525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5250万元/公顷。(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青苗所有权人按照实际征用时的相关青苗补偿标准的政府文件进行协商确定。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陆河府〔2023〕26号)的规定,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置;选择将本村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2%安置;选择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以上护镇346.5700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规定,核定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我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4.07万元/亩的20%的标准计提,一次性足额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0.921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5年1月22日截止)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陆河县城朝阳路陆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邱锦杨;电话:0660-5663681;邮编:5167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县自然资源局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2日
(上护镇联系人:彭陆锋,联系电话:5580526,联系地址:上护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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