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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的通知
  • 2021-03-10 11:02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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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河府办函〔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县属国有企业: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已经县政府八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企业

  (一)本制度适用于陆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陆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县国资监管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出资人资产收益权实现以及关系企业存续与否等的行为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改制、出清重组,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主业定位,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购销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用工计划,收入分配,法律诉讼和纠纷等;

  (三)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必须经县国资局审核同意后(需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县国资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未经审核同意之前,不得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合同,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二、审核备案事项范围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一)请示事项

  应当经县政府或者县国资局(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1.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2.县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4.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5.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6.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7.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8.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5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9.县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10.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本条第1、4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财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项目;

  11.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12.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13.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县属国有文化类产业重大事项,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事项

  应当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1.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2.县属国有企业需报县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3.县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4.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5.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6.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县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7.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1)为县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2)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3)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三)重大事项管理

  1.上报时间节点;

  审核事项:审核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需作公示的事项在决议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备案事项: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需作公示的事项在决议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

  2.对本制度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内容包括事项内容简介报告;党组织会议记录、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全面、真实的辅助信息材料;县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其中,收入分配事项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还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情况。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5个工作日内补齐。

  3.县国资局对企业的审核备案事项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

  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有资产产业布局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对请示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初步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局审批。县国资局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县国资局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对备案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根据需要,县国资局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审查。对企业报送的备案事项,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程序的,通知不予备案。

  三、责任追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国资局对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出具意见书,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申报责任及追究。各企业应保证重大事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未按本制度上报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应规范重大事项管理,董事会(或决策层)研究重大事项时,应事先报请党组织研究,党组织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重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或决策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织、董事会(或决策层)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企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贯彻落实意见》,制订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五)县国资局对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对未认真执行审核和备案制度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年薪、纪律处分等处理,或通过法定程序和按干部管理权限解聘或建议免去职务;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企业党组织方面的事项根据党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的各级子企业达到审核事项要求的按本制度执行;

  (三)特困企业和僵尸企业的重大事项一律按照本制度的上报规则报县国资局审批;

  (四)本制度中的审核备案事项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具体规范的,从其规定;

  (五)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需要报县国资局审核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六)企业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遇到难于确定是否需上报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与县国资局协商确定;

  (七)本制度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九)各镇镇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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