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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2019-05-27 14:28
  •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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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府办函〔201922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的意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杜绝不符合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以下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对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坚决制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居住中的骗取、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机构    

陆河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保住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以及对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不定期核实。后续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教师公租房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卫生系统公租房由县卫健局负责管理;公安局公租房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各镇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房管所负责管理。  

二、完善准入和退出制度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由负责管理的产权单位解除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合同,责令其退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或逾期不退回的,由各负责管理的产权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送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轮候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保住办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轮候实行监督管理;有腾出的公租房房源的,保障家庭可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配售。  

三、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要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退役军人、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和后期运营管理    

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产权单位组建或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租金收入中提取;可参照商品房销售收入中提取维修基金的办法,从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公用设施设备的后期维修养护。对规模小、较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五、其它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公共租赁住房配备、使用、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县保住办举报,县保住办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意见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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