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府办〔2018〕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农业局《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体育局《转发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粤农〔2018〕32号)、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农〔2018〕159号)和汕尾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农〔2018〕110号)的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主要任务。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2、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3、通过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4、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5、通过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三、对象和范围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四、工作重点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确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工作步骤
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2018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县、镇拟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核实农村集体资产,确认资产所有权,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调整处理会计账务,公示确认资产清查结果;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并逐级上报。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县、镇政府为各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清产核资工作的责任人。县、镇要将清产核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进一步清理核实工作有序、规范推进。县、镇政府要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县、镇农业、农办、财政、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水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要创造保障条件,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业等相关部门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想、镇要加强培训,将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方法、程序、重点等,培训普及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督查指导。县将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督查指导,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县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组织和帮助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通报、加强督办。对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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