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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4-24 16:00
  • 来源: 陆河府办〔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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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陆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县实施细则,参照《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

(一)各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选调县、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的,应当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参训。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县内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培训所在地的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及参训人员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00

100

80

280

第九条 培训时间、参训人数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 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以下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采取自主培训方式进行单位或系统内部业务培训,也可通过委托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的机构应当符合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  外聘师资授课的,各单位或委托培训机构应事前通过公函等书面形式与授课人员所在单位沟通,明确授课时间、内容、费用负担等事项。因培训内容需要确需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的,应当报举办单位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与授课人员所在单位沟通公函或有关批件、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以及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县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用未列入部门预算、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专项安排的,举办单位应在培训开班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批准文件、日程安排及费用预算。未按规定事前报批的,县财政局不予安排培训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国(境)外举办培训的,执行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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