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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3-09 11:13
  • 来源: 陆河府〔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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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陆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

 

 陆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按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权益优先,坚持统筹推进,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部门职责

  县政府结合实际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及其家长外出务工的信息,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的法治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做好农村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各类学校活动场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将在校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工作纳入教师职责,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财政部门: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教工作,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综治部门:要将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县住建局:负责农村留守儿童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县卫计局:全县医疗机构加强“关爱,关怀”留守儿童,积极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县残联:负责农村留守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负责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交通有关政策。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实施“希望工程”“希望家园”“金秋助学”“春蕾计划”等项目,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问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县、镇、村(居)委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三级工作服务网络。县政府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留守儿童数量、监护情况、家庭状况、入园就学等基本情况。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主动延伸救助服务工作领域,积极指导支持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监护监督职责。镇政府要建立一人一档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核查重点对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材(居)委会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教育等基本情况,并向镇政府报告。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机制。县民政局要会同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交通、住建、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起社会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和响应快速的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网络,制定留守儿童信息报告激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对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完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镇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辞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教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监护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工作领导为组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县综治、残联、卫生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要相应成立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开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

  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强化法治保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查落实。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督查,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四)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司法、教育、公安、文化等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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