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市场环境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陆河县市场环境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集贸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场环境工作推进督导方案的通知》(汕创文市场〔2016〕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进创建省文明城市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市场环境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开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依职责狠抓落实,督促指导市场开办方强化市场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加大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巩固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安全舒适的市场消费环境。以“三个整治、三个强化”(即整治经营设施、整治环境卫生、整治食品卫生,强化环境卫生责任制、强化督查通报、强化媒体曝光)为手段,推动集贸市场改造提升,进一步综合整治集贸市场脏、乱、差现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二、建立健全四项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
一是强化动员部署。各镇要成立集贸市场综合整治小组,召开镇集贸市场综合整治专门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部门分工,组织各集贸市场开办者开展集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并逐一与各集贸市场开办者签订综合整治责任书和承诺书。
二是开展自查自纠。要落实各集贸市场开办者对照《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整治评测标准》(附件1),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对存在的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改。
三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要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户的安全卫生责任,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与经营户签订安全卫生责任书和承诺书,确保市场安全卫生。
(二)建立健全镇每月督查通报制。
一是落实部门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陆河府办〔2016〕64号)职责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协作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具体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表,详见附件2)
各镇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各集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责任制,要落实人员加强巡查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环境整治工作每个环节、任务、每天都有人去检查督导落实,确保整治力度和整治成果。
二是实施每月督查通报。县成立督导组,依照《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整治评测标准》,每月组织人员对镇范围内的集贸市场进行检查评分,做好详细记录;要根据检查结果,每月对镇范围内的集贸市场进行排名,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要将每月检查评比结果张贴在镇每个集贸市场的醒目位置,供广大市民查阅。各市场环境工作推进督查组的督查通报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送县市场环境工作推进组督导工作小组(设在县市场质量局,联系人:谢伟忠,联系电话:5663013。)
三是实施限期整改和“回头看”。各市场环境工作推进督查组要对不达标的集贸市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集贸市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要建立“回头看”制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建立健全县级每月督查通报制。
实施县级督查通报制度,组建陆河县市场环境工作推进组督导工作小组,由县市场质量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市场质量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由县委宣传部等14个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从各单位抽调。县市场环境工作推进组督导工作小组下设四个督导组,每月按分片包干的方式,组织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镇)检查集贸市场,对镇集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分。根据检查结果,对镇集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督导检查结果纳入镇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范畴,在全社会予以公布。
(四)建立健全媒体暗访曝光制。
建立健全县级媒体对集贸市场环境整治暗访曝光制度。县直媒体重点针对县城范围内的集贸市场,不定期开展暗访,对集贸市场脏、乱、差现象进行动态曝光监督。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切实把建立健全市场环境整治长效监管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在投入上切实保障。各镇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到集贸市场一线,开展督查和调查研究,协调解决集贸市场管理和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到整改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成效不达标不放过。
各镇要指导、督促各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内每个经营户的宣传动员工作,把《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整治评测标准》发放到每个经营户,激发市场内经营户的主人翁意识、市场家园感意识。要大力宣传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的鲜活经验、标杆典型和成效成果,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变化和实惠。
附件:1.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整治评测标准
2.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具体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表
附件1
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评测标准
镇: 市场名称: .
项目 | 项目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
一、市场管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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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市场创建 | 市场周边或市场内设置至少一块文明创建广告宣传牌。 | 广告牌且美观大方,营造良好的创文明创建宣传氛围,满分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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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物业管理且管理人员均在岗,有规章制度和办事公开栏及上墙。 | 有物业管理办公室且管理人员均在岗,得1分;全部制度上墙且设计美观,满分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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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容场貌 | 市场周边没有无证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 没有无证流动摊贩,没有占到经营,满分4分;存在3个以下无证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情况较轻的,得2分;存在3个以上流动摊贩,占到经营情况严重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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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外路面平整,硬化良好.无坑洼、积水; | 场内路面平整,硬化良好。无坑洼、积水,满分2分;场外路面平整,硬化良好、无坑洼、积水,满分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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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实行划行归市,布局规范合理,设施整齐。场内标示牌、指示牌、行业标识牌明晰醒目。 | 布局合理,归类清晰,标识牌美观统一,指示明确,满分3分;布局一般,标识牌指示一般,得1分;布局不合理,归类不够清晰,没有标识牌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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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及周边卫生整洁、照明充足,无恶臭异味。 | 场内及周边卫生整洁、照明充足,无恶臭异味,满分5分;场内及周边卫生秩序一般、光线不足,有少量恶臭异味,得2分;场内及周边卫生较差,光线昏暗,恶臭异味严重,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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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实行“三包”(卫生、秩序、杂物),地面整洁,配备垃圾桶。 | 摊位卫生整洁,地面整洁,无乱堆杂物,满分4分;摊位地面不整洁,扣2分,有堆放杂物占道,扣1分,无配备垃圾桶,扣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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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通道无乱摆卖、乱停放车辆。 | 有占道经营现象,扣1.5分;有乱停放车辆现象,扣1.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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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类销售有宰杀间(台),上下水设施完备,双隔离设施完好,台边无堆积物。 | 符合标准得4分,发现一处(1例)扣1分,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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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档口严格落实“1110”防控措施。 | 满分4分,落实“1110”防控措施,并有记录;每缺1项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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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保洁员,保洁员随场保洁,做到垃圾入容器,落地垃圾随时清扫。 | 专职保洁员随场保洁,满分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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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设施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消防设备使用功能正常;市场装修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场内无明火经营;市场内外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并配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得0.5分;消防设备齐全、定期维护且达标,得1分;市场装修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扣1分,场内无明火经营,得1分;市场内外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得1分;配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得0.5分。扣完为止。无消防设备,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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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有明显的标志,卫生清洁,设施完好。 | 厕所有明显的标志,得0.5分;内部卫生清洁,排水通风良好,无异味,得0.5分;照明灯、洗手池、便池等设施完好,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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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外设有停车场,有专人进行管理;停车场车辆停放、摆放整齐。 | 车场有专人管理,得1分;车辆停放、摆放整齐,满分2分;无停车场或现场混乱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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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称。 | 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称,得1分;无经检定合格的公称,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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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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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台账、索证索票制度。 | 场内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进货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台帐填写完整规范,妥善保管。 | 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得1分;落实进货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台帐,得1.5分,台帐填写完整规范,妥善保管,得1.5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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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禽类商品有检疫、检疫证明并公示,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 肉类、禽类商品有检疫、检疫证明并公示得1分;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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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质量 | 不销售过期变质、无标明厂名、厂址的商品。不销售没有QS标志食品。 | 满分4分:每发现1种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扣1分,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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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其他行为。 | 满分3分:每发现1种假冒伪劣商品,扣1分,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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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食品经营规范 | 活禽经营区独立封闭或半封闭,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适当分离;活禽屠宰行为应符合规范要求。 | 满分7分;每缺1项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符合标准得4分,发现一处(1例)扣1分,扣完为止。未落实活禽限制区的,不得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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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类:不敞开经营,不露空售卖;不生熟混卖;配备防蝇、防蚊、防尘、防鼠等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卫生健康证;穿戴口罩、手套、等必要卫生工具作业。 | 满分8分;每缺1项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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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类:证照齐全并规范悬挂;销售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证齐全并规范悬挂;不露空销售,配备防蝇、防蚊、防鼠等设施。 | 满分6分;每缺1项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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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设有蔬菜农药检测室,室内整洁、制度上墙、设备完好、试剂有效,并有专业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每天对蔬菜残留农药进行抽样检查并公示,并有记录台账。 | 有蔬菜农药检测室,室内整洁,制度上墙、设备完好、试剂有效,并有专业检测人员,满分2分;每天抽样检查并公示,记录台账完整,满分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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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行为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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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照管理 | 做到两个“百分百”:一是百分百持证持照经营;二是百分百亮证亮照经营。在市场集中区域统一公示,有条件的市场可在铺位摊档上公示。 | 满分10分;每发现1户无证照经营或不亮证照经营,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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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经营 | 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不得短斤缺两。 | 满分2分;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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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得分: | ||||
评分人员(签名): |
注:检查评分设优秀、一般、不达标3个等级,检查分值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优秀,85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附件2
陆河县集贸市场环境具体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表
项目 | 达标标准 | 责任部门 | |
一、文明创建氛围 | |||
文明 创建 氛围 | 市场内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宣传牌。 | 各镇、宣传部门、市场质量部门 | |
市场入口、市场内以“创建文明城市”“诚信经商”等为主题的宣传标语、横幅等。 | |||
二、场容场貌 | |||
场容 场貌 | (1)上墙公示市场管理、食品安全等工作制度。(2)设置公示栏、指示牌、行业标识牌。 | 市场开办者、市场质量部门、食药监部门 | |
市场实行划行归市,布局规范合理,设施整齐。场内标示牌、指示牌、行业标识牌明晰醒目。 | 市场开办者、公共事业部门、市场质量部门、市场物业部门 | ||
市场经营户落实卫生“门前三包”, 地面整洁、配备垃圾桶。 | 市场开办者、公共事业部门、各镇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消防设备使用功能正常;市场装修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无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场内无明火经营;市场内外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并配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部门、各镇 | ||
市场内路面平整、硬化良好、无坑洼、积水。 | 市场开办者、公共事业部门、市场质量部门、市场物业部门、各镇 | ||
水产类销售有宰杀间(台),上下水设施完备,双隔离设施完好。 | 市场开办者、公共事业部门、市场质量部门、市场物业部门 | ||
禽类档口落实“1110”防控措施。 | 市场开办者、经信部门、农业(畜牧)部门、卫计部门、食药监部门、市场质量部门、各镇 | ||
市场内铺位不越线经营,摊档实行高台摆卖,不占道经营。 | 市场开办者、市场质量部门、市场物业部门 | ||
公厕有明显标志,卫生清洁,设施完好。 | 公共事业部门、各镇 | ||
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称,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 | 市场质量部门 | ||
市场外设停车场,专人管理,车辆整齐停放,没有占道停车,乱停乱放。 | 交警部门、各镇 | ||
三、商品(食品)安全 | |||
1、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 场内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进货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 | 食药监部门 | |
肉类、禽类商品有检疫、检疫证明并公示,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 食药监部门 | ||
2、商品(食品)质量 | 不销售过期变质、无标明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标识的食品。 | 食药监部门 | |
不销售非食品类假冒伪劣商品。 | 市场质量部门 | ||
3、重点食品经营规范 | 活禽经营区独立封闭或半封闭,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适当分离;活禽屠宰行为应符合规范要求。(活禽限制区的,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 市场开办者、经信部门、食药监部门、农业(畜牧)部门、卫计部门、市场质量部门 | |
熟食类、豆制品类:不敞开经营,不露空售卖,不生熟混卖,配备防蝇、防蚊、防尘、防鼠等设施;销售人员持健康证,穿戴手套、口罩等必要卫生工具作业。 | 食药监部门 | ||
农产品蔬菜农残必须每天检测并及时公示。 | 食药监部门 | ||
四、证照管理及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 | |||
1.证照管理 | 1、市场及周边100%持证持照、100%亮证亮照经营(无需取得许可证的只需要持照亮照经营)。2、证照在铺位摊档上独立公示,没有条件的可在市场出入口显眼位置集中统一公示。 | 市场开办者、食药监部门、市场质量部门及相关许可部门 | |
2.第一责任人制度 | 市场的开办方和管理方应当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负担市场环境整治提升的资金,落实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市场经营户配合整治工作,建立长效自律机制。 | 市场开办者、物业局、各镇街、村居及其他市场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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