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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加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11-01 16:17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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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河府办〔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加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审计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陆河县加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公共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风险,推动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广东省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陆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以下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审计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彩票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及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

  三、对2020年7月以来工程施工中标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前,由县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项目审计调查,或由审计机关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调查。

  对工程施工中标价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已完成验收结算后的项目,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四、审计机关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或项目实施情况进度开展审计调查,审计机关应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鼓励创新、推动改革和“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既要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更要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服务改革大局。

  五、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公共工程项目审计计划。

  六、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计机关应聚焦主业、精准审计,重点关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七、县公共工程投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公共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与公共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代建、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征拆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调查,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决策、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和电子数据,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

  八、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工程项目正在实施审计为理由,而影响工程建设。

  九、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相关主管和建设单位应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县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故拖延工程结算而造成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十三、县公共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造价控制。

  十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十五、本办法(试行)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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