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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 2024-09-27 21:32
  • 来源: 陆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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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由陆河县印发《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就《禁火令》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禁火令》制定意义

  在每年10月至4月底,我县气候干燥,森林火险天气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期间农林用火增多,野外违规用火现象和森林火情骤然增加,《禁火令》的制定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禁火令》主要内容

  《禁火令》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禁火令》用火相关禁令:规定了《禁火令》执行期限、禁火区域、禁火规定等条例。

  (二)《禁火令》处罚相关规定:规定了《禁火令》的处罚条例,包括行为主体、处罚规定等。

  (三)《禁火令》其他规定:包括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加强防火意识等规定。

  三、《禁火令》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

  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陆河县林业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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