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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3-08-31 16: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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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9日,陆河县人民政府公布了《陆河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29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将确保我县的留用地依法依规审批、兑现、落地,并纳入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建设,确保其一方面真正保障集体长远的生产生活的发展,另一方面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服务。《办法》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细化留用地安置的标准

  《办法》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引导以折算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方式,明确了留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对《办法》规定的留用地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一)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置;

  (二)选择将本村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2%安置;

  (三)选择折算物业补偿,或者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给予安置或补偿。

  上述留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亮点二:明确不安排实物留用地补偿,也不安排相应的折算物业或折算货币补偿的几种情形。

  以往的征地实践中,只要是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农民就会要求安排留用地,对一些不合理的留用地要求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农民认为只要是征地就必须要有留用地,乱象重生。为此,《办法》专门增加不安排实物留用地补偿,也不安排相应的折算物业或折算货币补偿的几种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公共设施、公益性事业或其他自行开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

  (二)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地作为实物留用地的;

  (三)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用来作为被搬迁村民居住集中安置区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征地项目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山地、林地或滩涂等不能用于建设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五)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实物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亮点三:细化不安排实物留用地,采取折算物业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的几种情形,引导折算货币安置。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物业或货币补偿而放弃实物留用地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实物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实物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留用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多次少量征地的留用地面积可以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超过5年未能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留用地的按征地时的标准折算货币给予补偿;

  (五)征收土地规划为公园、绿地、市政等公用设施用途的;

  (六)征收土地规划为铁路、道路、水利、燃气、供电、供水、管网等线性工程的;

  (七)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实物留用地的。

  亮点四:明确实物留用地选址、容积率、用途管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通常情况下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

  (三)为落实城市规划需要,可以将留用地集中安排在统筹划定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促进留用地规模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

  实物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为2.0,开发时不超过基准容积率的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国有出让、国有划拨手续的留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地价款。

  亮点五:确定折算货币补偿计算方式,最低保护价

  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留用地货币补偿总额=被征土地位置对应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4.5%+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4.5%+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没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按照公共服务用地执行)×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3%+一类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级别价×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3%。其中基准地价的级别价指发布征地预公告时征地区域对应的单位面积地价。

  上述补偿总额不得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亮点六:完善留用地审批和兑现

  实物留用地安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府启动征地项目时,在项目选址和方案中拟定所需安排的实物留用地选址、用途和容积率;

  (二)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协商,在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中约定留用地面积、选址位置、用途、容积率等内容;

  (三)自然资源部门将留用地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确权登记手续。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核算和兑现留用地。

  亮点七:强化留用地管理开发利用监管、入市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租实物留用地。出租集体实物留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实施,并通过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出租国有实物留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租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留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也可以依法转让留用地使用权。

  上述行为涉及集体实物留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涉及国有实物留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上述行为涉及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时规划指标按照划拨时确定的,不需要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划指标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以变更登记之日为起始日期,按照不动产证载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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