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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 2021-11-11 19:15
  • 来源: 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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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陆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规定,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顺应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县试点方案工作任务,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先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出台《陆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6. 《中共陆河县委 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河发〔2021〕3号)

  7.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陆改委发〔2021〕5号)

  8. 《陆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陆改委发〔2020〕8号)

  9. 《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陆河府办〔2020〕12号)

  三、制定程序说明

  《管理办法》起草前做了大量调查和走访工作,从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分析了出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同时,我们征求了各镇政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且通过陆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0天,收到33个意见反馈,已采纳11个,22个没有采纳,其他相关单位无修改意见。另外,宅改办多次修改完善,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县委深改委会议讨论,法制审查、法律顾问审核后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以完善“一户一宅”合理分配机制为目标,明确享有、保留、丧失、重获、不予认定宅基地资格权等范畴,赋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权责,并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制度。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明晰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二是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规定了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6种情形;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7种情形;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8种情形;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可享有宅基地资格权4种情形和不予认定的3种情形,对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程序进行了说明。

  三是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五年调整一次,并将宅基地资格权户纳入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数据库管理。

  四是《管理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文件起草主要亮点

  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各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1.已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父母双方都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所生的子女,自出生后自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其所生的子女,需经子女本人申请选择随父或随母。

  3.因婚姻关系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并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迁入一般应当登记迁入户籍,如果未登记迁入户籍,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应认定为享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

  4.因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使被收养人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

  5.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

  1.因外出经商、务工、子女升学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在部队服役12年以下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3.原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在校学生;

  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

  5.离婚或丧偶,户籍未回迁的,保留宅基地资格权;户籍迁返原籍的,在原籍落实宅基地资格权;

  6.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的人员(保留15年);

  7.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宅基地资格权: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

  3.已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4.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5.正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

  6.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签署《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的人员;

  7.因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并进行了房屋和社保安置的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可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1.对本集体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人员;

  2.一直支持家乡建设、对本集体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随出嫁女儿来本集体落户的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下列情况宅基地资格权不予认定:

  1.户口在本村的“空挂户”“挂靠户”人员不予认定;

  2.在本村寄养、寄读人员不予认定;

  3.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况。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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