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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和《关于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陆河县实际,我局和陆河县人民武装部牵头起草了《陆河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送审稿)。现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事关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008年汕尾市出台《关于汕尾市驻军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家属安置意见》(汕劳社〔2008〕29号),为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政策支撑。但是,该意见属于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安置方式、安置岗位、编制数量保障没有作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14〕34号)第四条规定“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在此基础上,2021年汕尾市出台了《关于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汕府〔2021〕25号)。因此,根据《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和《关于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一部具有陆河特色、符合陆河实际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国防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4.《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5.《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1-8条),主要规定《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及安置原则等内容。
(二)第二部分(9-10条),主要规定对于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的安置方式,县级每年用于安置的编制名额数量及优先安置政策等内容。
(三)第三部分(11-13条),主要规定对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及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等内容。
(四)第四部分(14-22条),主要规定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安置审核程序、办理手续时限、不履行安置任务的责任,执行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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