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城绿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陆河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保障县城可持续协调发展,建立和严格县城绿线管理,巩固县城绿化成果,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陆河县城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参考广州、佛山等其他城市绿线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绿线划定、绿线公布、绿线调整、保护与管理、违规与处罚、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内容。
四、涉法条文解释
(一)关于县城绿线定义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之规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上述定义界定陆河县城规划区内绿线的定义及范围。
(二)关于职责分工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县城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颁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颁布实施。
(三)关于绿线划定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城国土空间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保护相结合,负责县城绿线的划定。
(四)关于公布与监督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县城绿线划定后应在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享有对违反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五)关于绿线实施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县城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县城绿线范围内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绿地使用功能。
(六)关于调整审批程序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凡涉及城市绿线调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前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县城绿线的调整,应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需按程序报批和备案。调整前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设置
根据《汕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之规定,本《办法》结合上述表述,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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