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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的有关规定,由陆河县人民政府印发《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现做以下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因市司法局通知,《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需重新调整有关事项,原定陆河县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1日,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3月31日发出《关于暂缓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起始时间的通知》(陆河府办函〔2021〕33号)暂缓执行行政执法起始时间,现根据陆河县人民政府批转《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要求,陆河县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调整为2021年4月22日,并重新发文公告。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
2.《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
三、主要内容概述
《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主要内容为陆河县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实施事项共87项。
陆河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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