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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0-10-17 08:50
  • 来源: 陆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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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持续深入推进“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繁琐证明困扰企业和群众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结合陆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做以下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将我县打造成“无证明城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结合我县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终实现“无证利民”,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47号)

  (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的方案》

  (三)中共陆河县委办公室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汕尾市“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试行)

  三、文件的制定过程

  按照《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我局起草了《陆河县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OA系统发函至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陆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于2020年7月17日由我局规审监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020年7月17日提交中共陆河县司法局党组讨论决定。

  四、主要内容概述    

  (一)适用范围: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涉及申请人提交证明的,适用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陆河县“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共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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