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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0-09-03 08:40
  • 来源: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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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和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提高农村集体收入,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上级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二、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汕尾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专门起草《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且通过陆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0天,同时,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概述

  《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共分八章五十四条,主要包括:

  1、总则: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2、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3、日常管理:具体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项工作的管理。

  4、资产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5、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收益分配等资金管理制度。

  6、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7、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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