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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2018-04-24 15:02
  • 来源: 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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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为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拟《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称通告)。  

  (二)总体框架  

  《通告》共九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禁燃区范围。第二部分规定适用使用禁燃设施。第三部分规定高污染燃料。第四部分规定县城区及规划区执行要求。第五部分规定县城近郊、新河工业园区执行要求。第六部分规定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要求。第七部分规定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八部分规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九部分规定通告有效期限。附件为陆河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图。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制定该《通告》。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规定禁燃区范围:陆河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及县城近郊,新河工业园区。  

(二)规定禁燃燃料的设施等: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三)规定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四)分步实施:自本通告印发实施之日起,陆河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陆河县城近郊、新河工业园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较严)要求。  

(五)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六)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外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擅自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违或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质量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通告有效期限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陆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4日

 

陆河县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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