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及目的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
3、《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三、主要内容
《陆河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6章24条,可分为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公共资源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定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市场配置原则、效益兼顾原则、管办分离原则、收支分开原则。
第二部分,管理范围。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等。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明细范围。
第三部分,职责分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四部分,管理程序。第八条至第十条对各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作出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交易流程作出规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试行)》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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