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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 2025-04-11 20:38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 发布机构: 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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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补齐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短板,加强和规范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提高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效能,并保障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和尾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陆河县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指引(试行)》作为规范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2020年7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粤发改资环函〔2021〕142号),提出对进入市政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生活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并确保达标排放。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提出严禁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此,开展工业废水纳管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扎实推进碧水保卫战。《广东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方案》提出,工业企业废水经评估并获得排污水许可后可排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废水排口与市政井接驳点监测,消除监管盲区。省、市2024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要强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组织开展汛期城镇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工业污染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废水等行为。《指引(试行)》的出台可指导开展工业废水纳管评估工作,强化水环境监管治理,保障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和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随着入驻我县工业企业的不断增加,对工业废水处理的需求也随着扩大,尤其是工业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较集中的汕尾陆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工业废水产生的污染物量大、难处理、成分复杂,是水污染治理的难点。《指引(试行)》实施后,有效提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效能,有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企业效益。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广东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工作方案》《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中山市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指引》等。

  三、主要内容

  《指引(试行)》有五章共十八条,包括总则、纳管原则、纳管评估、监督管理和附则。现将主要条款介绍如下:

  一是关于工业废水纳管分类。不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工业废水,应按规定转运至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或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对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工业废水,根据工业废水特征分为禁止接入的工业废水种类、鼓励接入的工业废水种类、其他工业废水种类三种情况。

  二是关于工业废水纳管评估。评估工作按拟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已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实行分类评估。由纳管企业提出申请,县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综合纳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的运行状态、处理能力、设计标准以及周边环境状况和水域功能类别等情况,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

  三是关于工业废水代处理模式。鼓励运营单位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对环境和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不构成影响的可生化性指标(如BOD5等),按照“绿色低碳”与“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代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约定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确定可生化性指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处理代处理模式。

  四是关于工业废水监督管理。县排水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纳管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管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纳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偷排乱排行为,禁止不达标的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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