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具体行动。《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价值引领,制定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海陆丰革命传统,发挥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引导和推动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革命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革命传统资源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革命传统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文件,为制定条例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海陆丰革命根据地是全国十三块红色革命根据地之一,也是广东省内唯一列入革命根据地的地区,具有长期的革命斗争历史和光荣传统。近年来,中央、省委高度重视海陆丰革命老区的发展,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大力推动海陆丰等欠发达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组织制定海陆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海陆丰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今年5月,省委李希书记在汕尾调研时,提出了“汕尾是承载着红色记忆的革命老区,一定要保护好开发好红色文化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光荣革命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在新时代干出新气象,实现新作为”的指示要求。市委对抓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也十分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去年组织全面开展红色史料及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为制定条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立法加强我市红色资源的保护,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保护红色资源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各地的红色资源保护现状堪忧,由于历经数十年的风雨,保护管理不到位,许多革命遗址遗迹遭受破坏或年久失修,有些甚至倒塌,急需修缮、重建。如中共海陆丰中心县委旧址(沁园)、海陆紫县苏维埃政府旧址等,损毁严重,遗迹残缺。另外,我市对红色资源保护开发的规划建设尚未形成规模,配套的基础设施不完善。为留存海陆丰地区的革命斗争遗产,通过立法推动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四是规范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工作需要。我市留存下来的红色资源既是海陆丰革命老区进行光辉革命斗争的历史见证,又是海陆丰革命精神的具体依托,具有重要的党史价值和教育价值。今年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立法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的议案。目前,我市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除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资源外,很多红色资源的管理权限尚不明确,存在产权主体、管理主体与保护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解决问题,推动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二、主要立法依据
法规的主要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同时,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8〕4号)等文件。
三、条例形成的过程
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自2017年11月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规草案的调研工作。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深入到全市各地开展立法调研,赴福建龙岩、江西瑞金、湖北红安等兄弟市学习考察红色资源保护的经验做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史研究室,以及机构编制、文化、民政、教育、住建、规划、国土、法制、旅游、地方志等有关部门成立立法工作小组,负责条例草案起草、修改、论证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根据《汕尾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汕尾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2018年5月1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汕尾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工作小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将法规名称更改为《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在汕尾日报和汕尾人大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函深圳大学立法基地、我市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方面征求意见,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7月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二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到各县(市、区)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并针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助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市领导等有关方面征求意见。8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草案表决前评估论证会,对法规的出台时机、制度规范、涉及的重难点问题等进行讨论研究。8月29日,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9月7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9月1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全票通过。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六条,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性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红色资源涵义、保护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专家委员会、专项资金、公众参与等;第二部分为保护规定,主要包括调查建库、保护名录、保护标志、立碑纪念、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原址保护、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协议、修缮要求、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等;第三部分为利用规定,主要包括理论和应用研究、教育宣传、发展红色旅游、拍摄利用等;第四部分为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的征集、收购规定;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六部分为附则。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解决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红色资源的涵义。为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条例对红色资源的涵义在时间范围上规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并对红色资源进行列举。
(二)政府及部门职责、专家委员会的设立。鉴于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等现状,条例明确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的职责。考虑到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到党委组织、宣传、党史等多部门,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具体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为确保我市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四)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名录。根据省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地方立法不宜规定党委部门的工作事项,因此,条例对红色资源认定的相关工作不作规定。通过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实行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管理制度,规范保护名录编制、调整程序,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保护单位进行有效保护。
(五)关于保护规划和保护范围。为有效落实红色资源的保护措施,条例对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红色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作了规定,要求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的,作出条件和程序限定。同时,还明确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六)关于保护责任人制度。为了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条例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和保护协议制度,对保护责任、修缮要求、修缮费用,以及保护责任评估制度作出了规定。
(七)关于红色资源的合理利用。条例对利用红色资源的要求,理论和应用研究、教育宣传、发展红色旅游和拍摄等利用活动的措施作了相应规定,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科学理念,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展示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擦亮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文化品牌。
(八)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设定在于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进行惩戒,以确保制定的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前后对应的方式,在权限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的行为依法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本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均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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