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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明确了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将减半征税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进行最新扩围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
1.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变动内容是什么?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7.2015年新成立企业的经营月份数如何计算?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2月份开始计算到12月份,共计11个月。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8月份开始计算到12月份,共计5个月。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10.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11.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12.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如:XX物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XX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XX物业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
二是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如:XX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XX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XX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XX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又如:XX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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